补充通知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通用本补正数据表部分修订如下:
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二期(施工)-变更公告 | 2021-05-24 |
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二期(施工)-变更公告 | 2021-05-31 |
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二期(施工)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一、答疑纪要:
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二期(施工)项目,现招标人发布答疑纪要如下:
问题1、由于上海系统录入问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竣工验收验收备案时间无法显示,但是通过省级竣工备案编号可以证明是近五年内竣工项目。请问这样业绩可以满足要求么?
回答:不满足。业绩时间认定,详见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第6项3.1.9款要求。
问题2、如提供在建业绩,是否可以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施工许可页面截图作为施工许可证的证明资料?
回答:投标人提供的在建业绩,须满足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第9项,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第6项3.1.9款要求。
问题3、类似业绩为在建业绩的话是否只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
回答:类似业绩为在建业绩的提供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还需提供满足类似业绩要求证明材料,类似业绩指标认定,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第9项,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第6项3.1.9款要求。
问题4、装配式钢结构业绩是否一定需要体现装配式钢结构?业绩资料中体现钢结构是否可以?
回答:装配式钢结构业绩需要体现装配式钢结构,业绩资料中仅体现钢结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5、请问,四库中,体现了单体“2000平”以上和“装配式”字眼,但没体现“钢结构”,只体现了“框架结构”。算不算有效业绩?
回答:类似业绩指标认定,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第9项,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第6项3.1.9款要求。
问题6、招标公告3.5. 投标人 “ 类似工程业绩 ” 要求: 1 个;“ 类似工程业绩 ” 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体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工程总承包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回答:工程总承包业绩同时满足以上业绩指标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7、专用合同条款8.材料与设备:本合同的重要材料和设备实行“甲控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目录”请明确哪些材料是甲控材料,并提供甲控材料目录。
回答: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8.2款补充内容。
问题8、专用合同条款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6天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申请单内容含竣工结算书,与12.4.4的④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编制建安工程结算有矛盾,请明确编制结算的时间。
回答:删除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2.4.4(1)第④款内容。
问题9、土方工程:考虑机械施工,人工配合按 5%计算,场内所有的土石方及淤泥外运运距按 3km 包干计取,泥浆外运按 3km 包干计取,运距 3km与实际相差较多,应按现场实际外运运距调整。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通用本补正数据表
序号 | 条款号 | 原通用本内容 | 补正后内容 |
4 |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2节第3.1.16 条 |
(增加条款) | 3.1.16投标人存在采用除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以外的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的情形; |
5 |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 2 节第3.1.17条 |
(增加条款) | 3.1.17 投标人存在使用超过1个匿名报名号上传本单位投标文件的情形; |
6 |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 2 节第3.1.18 条 |
(增加条款) | 3.1.18 投标时,投标人和拟派本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没有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限制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
7 |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第 2 节第3.1.19条 |
(增加条款) | 3.1.19 投标人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第 2 节第3.1.20条 | (增加条款) | 3.1.20投标人未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未在管理期限内的。 | |
8 |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第 2 节第3.1.21 条 | (增加条款) | 3.1.21要求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有自有或合作的钢结构预制构件厂商(如果构件厂商为投标人自有的,投标人须提供构件厂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构件厂商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如果构件厂商为合作的,投标人须提供构件厂商的营业执照和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复印件均加盖投标人公章。允许一家钢构件生产厂商作为多家投标人的钢构件供应厂商。依据《福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工作意见》(榕建筑〔2020〕35号)文件,钢结构构件厂商注册地需在福州区域范围以内(含各县、市)。 |
9 |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第6项3.1.9款 | (3)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 修改为:(3)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认定意见(设计阶段或施工阶段)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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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第6项3.1.9款 | 详见原条款内容
|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 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 5 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2、“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施工合同、 竣工验收证明、施工许可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认定意见(设计阶段或施工阶段)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1)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3)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4、通过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 指标与上述第 2 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 2 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 5、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 在建的施工业绩需知: ①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和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实行分包的,应当提供投标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分包)合同。 a.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承包(分包)合同(如有)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和分包的施工单位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c.“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 e.其他要求: ②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只计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不作为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③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施工许可信息至少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及施工许可证编号)。查询不到施工许可信息的,其业绩不计。 |
招标人: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