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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神经精神病防治院5号楼加固改造提升项目(第二标段)(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000102802224
时间:2025.06.19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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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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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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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神经精神病防治院5号楼加固改造提升项目(第标段)(施工)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E3501000102802224002

各投标单位:

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神经精神病防冶院5号楼加固改造提升项目(第标段)(施工)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充通知

1、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更改为: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出具履约担保后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支付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

2、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8.材料与设备8.6.1.16)按照相关施工、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按总检测频率不低于 30%进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检测单位须报发包人审批,检测单位、发包人、承包人签订三方协议。企业管理费已包含材料检验试验费,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同施工进度款同期支付。更改为:按照相关施工、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按总检测频率不低于 30%进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检测单位须报发包人审批,检测单位、发包人、承包人签订三方协议。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第12项9.3.4(1)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其中,按照相关施工、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或数量),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按总检测频率(或数量)不低于30%进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检测机构由发包人委托,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发包人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按总检测频率(或数量)不高于70%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承包人应将拟选择的检测机构事先报送发包人同意,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更改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其中,按照相关施工、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按总检测频率不低于 30%进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检测单位须报发包人审批,检测单位、发包人、承包人签订三方协议。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2〕51号)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建筑业招商优质引进企业的通知》(榕建筑〔2023〕185号)文件规定,经认定为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的投标人可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予以扶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放弃享受上述扶持。

二、答疑

1、问:未按闽建〔2024〕9 号文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项目与价格表》,请补充。

答:《主要材料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已补充上传至本补充通知附件,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本补充通知文件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2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