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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桥三隧”大修维护和保修保养项目(施工)(重新招标)-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000102802035
时间:2024.12.04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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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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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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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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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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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七桥三隧”大修维护和保修保养项目(施工)(重新招标)

澄清、修改通知01

招标项目编号:E3501000102802035004

一、澄清部分

1、问:要求投标人近10年(指竣工验收时间2014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的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业绩。在原有主体桥上的新建匝道工程,是否符合业绩要求?

答:业绩应体现属于是现有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内容,且四库一平台上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2、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依据“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第四点: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应接受联合体投标。

答:本项目对施工单位资质要求仅为一项即市政公用总承包一级资质,考虑到本次施工范围涉及福州市区7座跨江特大型特殊结构桥梁和3座城市长隧道,主要施工内容包括桥梁斜拉索更换、拱桥结构体系加固、悬索桥锁夹维修加固等技术含量高、难度大的施工内容,项目合同期较长为1275天,为确保施工质量,减少联合体合同期出现施工配合交叉责任不清等不利情况,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问:根据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即榕建规〔2024〕8号文规定,支持联合体投标,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充分发挥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信用良好的优势,支持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参与福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推动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与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加强合作,培育福州市企业在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的项目业绩,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壮大。福州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福州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建议此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支持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与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加强合作,培育福州市(准)龙头企业在此项目上获得业绩,日后发展壮大。

答:同第2点答复。

4、问:本项目业绩要求为近10年。 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的要求,业绩应为近五年的

答:为保证充分竞争,本项目业绩年限放宽,并经专家论证后,业绩期限设置为近10年。

5、问:新建城市桥梁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答:不符合本招标项目的业绩要求。

6、问:福州招投标平台的保证金形式现已推行“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函”等形式,为什么本项目电子保函只能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呢?根据闽建筑【2020】8号第三条第四点“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或限定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请增加其他电子保函形式。

答:具体详见本澄清修改通知“二、修改部分”。

7、问:本项目建设规模涉及对湖东路隧道(全长1661米)、五虎山隧道(全长4216米)、马鞍隧道(全长3177米)的大修维护及三年的保修保养,不能单独只设置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业绩指标,建议将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 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3分):“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近10年(指竣工验收时间2014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的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业绩的加3分。”调整为“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近10年(指竣工验收时间2014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的桥梁(或隧道)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业绩的加3分。”

答:不做调整。因考虑到本项目桥梁桥部分的试验索更换、斜拉索防护维修、缆索防护维修、增设除湿系统等施工内容维修技术含量高,维修内容复杂,隧道部分仅为常规病害修复,故经经专家论证后,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桥梁的类似业绩。

8、问:桥梁引道或匝道桥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业绩是否满足本项目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 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3分):“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近10年(指竣工验收时间2014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的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业绩的加3分。”的业绩要求;

答:业绩应体现属于是现有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内容,且四库一平台上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9、问: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业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近10年(指竣工验收时间2014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的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业绩,类似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基本上是不能办理的。但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业绩,均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因此类似业绩无法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福建省内也无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录入至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中。 为了公平公开公正,避免为某些企业量身定做的嫌疑。建议替换为政府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中标公示页面打印代替。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0、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28项条款21.5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要求,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期间前发生的单位名称变更的,是否需要递交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在项目招标期间前的投标人已完的类似工程业绩合同承包单位名称变更的,是否需要递交变更证明材料原件?还是仅用在投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材料中附上企业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即可?

答:(1)本招标项目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文件中附上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规定的要求另行将变更证明材料提交给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2)其余情况下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投标人应当在资格文件中附上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1、问:若拟提供的业绩中,包含有部分桥梁维修或改造或加固工程,但在省住建平台或四库一平台中未体现桥梁维修或改造或加固工程的造价金额,能否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来证明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不可以。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第7项第4.1.9条款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二、修改部分

1、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第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修改如下: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①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达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②或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如果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时,不足的部分按本条款①的方式补足;③银行电子保函形式;④或电子担保保函 ;⑤或电子投标保证保险形式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2、投标保证金形式”中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⑤种形式提交”修改为“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③、④、⑤种形式提交”

2)第③及④款内容修改为③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适用于已推行工程担保的地区):(1)采用担保保函,应与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签署了电子保函服务协议书的担保保函且应通过平台的在线验证,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2)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的规定,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还需提供缴纳的保函手续费的相关材料: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并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附在《资格文件》中“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后面,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资格审查不合格。开具担保保函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投标人向工程担保公司缴交的保函费用,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担保公司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E3501000102802035004。开具保函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1)采用保证保险,应与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签署了电子保函服务协议书的保证保险且应通过平台的在线验证,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2)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的规定,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还需提供缴纳的保函手续费的相关材料: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并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附在《资格文件》中“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后面,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未按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资格审查不合格。开具保证保险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投标保证保险应为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保险条款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投标人向保险公司缴交的保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保险公司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E3501000102802035004。开具保证保险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注:本《澄清、修改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