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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安凯乡奇达村朝阳亭至旗冠顶道路修建及配套建设工程(市政标段)(施工)-变更公告 | 2024-10-31 |
连江县安凯乡奇达村朝阳亭至旗冠顶道路修建及配套建设工程(市政标段)(施工)
答疑纪要(一)
招标编号:E3501220102802048001
各投标人:
连江县安凯乡奇达村朝阳亭至旗冠顶道路修建及配套建设工程(市政标段)(施工)答疑纪要如下:
问题1、投标阶段是否需要提供《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投标阶段)》,请明确。
答:无需提供。
问题2、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项目与价格表》中,含有辅助材料或次要材料,根据闽建〔2024〕9 号文第八条第(一)(二)点,不应纳入70%主要材料表中,且主要材料表比例不足70%,请招标人重新提供。
答:已重新提供,详见附件。
问题3、本项目余方弃置运距3km,投标人自行考虑,该规定不符合闽建〔2024〕9 号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要求,请修改。
答: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弃置地点,由中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后,可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
问题4、本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设备由中标施工单位自行解决,费用按3万元包干,并入结算,该费用依据闽建〔2024〕9 号文规定应按实结算,请修改。
答:闽建〔2024〕9 号文未对“提供施工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22年版)》通用合同条款“2.4.2 提供施工条件”规定,可按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施工现场环境复杂,请投标人酌情考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连江县安凯乡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弘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