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招标/资审公告
-
2补充通知
-
3开标记录
-
4候选人公示
-
5交易结果公告
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改造工程主体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 2024-10-30 |
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改造工程主体设备采购项目
答疑纪要
项目编号:E3501000102802228002
致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现对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
一、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问题1:在该业绩条件设置要求中“多站1中心”是技术架构,VTS是项目建设要求,有技术团队和实施能力的潜在供应商都能够承担建设任务,而不应该差别对待,在采购过程中实施了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不得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这种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内容,影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性。
答: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现为37站1中心,本次项目改造其中1中心及12个雷达站,项目实施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集成融合要求高,建设难度大,故此次业绩评分设置以及业绩认定标准从本项目的实施规模、系统建设难度的实际出发,不存在业绩评分设置存在差别对待问题。
问题2:业绩认定标准提出了立项审批、用户证明材料等不合理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使得部分供应商因无法满足不合理的业绩要求而被排除在竞争之外。不合理的业绩要求可能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公平竞争限制,这种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内容。且业绩要求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证明材料”为评分依据。审批立项材料为客户内部材料,为非公开文件,不应作为评分依据。同时该材料与招标人设置业绩要求与评估投标人的能力和经验并不相关。
答:1.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VTS指南》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指由主管机关实施的,用于提高船舶交通安全和效率及保护环境的特定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海事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建设和运行,其建设须符合《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 根据《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建设的VTS项目应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非财政性资金出资建设的VTS项目应按《关于非交通部出资建设VTS系统纳入海事运行管理的意见》(海通航〔2005〕540号)的要求,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立项审批。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使用单位应为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海事管理部门。所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项目都应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且必是由海事部门使用的项目,其他项目均不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此要求不存在具有倾向性的歧视条款,是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这类特定项目的具体明确。同时,也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防止不法人员业绩造假,有利于评标委员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问题3:业绩认定标准引用规范错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193-2023,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TJ/T351-96)同时废止。
答:本次招标对满足JTJ/T351-96《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和JTS/T193-202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问题4:商务评分标准中业绩要求(15分)的“(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并符合JTT/T351-96《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成功实施经验(审批立项、合同及其SAT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评分依据”,上述评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福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答:1.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VTS指南》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指由主管机关实施的,用于提高船舶交通安全和效率及保护环境的特定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海事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建设和运行,其建设须符合《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 根据《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建设的VTS项目应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非财政性资金出资建设的VTS项目应按《关于非交通部出资建设VTS系统纳入海事运行管理的意见》(海通航〔2005〕540号)的要求,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立项审批。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使用单位应为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海事管理部门。所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项目都应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且必是由海事部门使用的项目,其他项目均不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此要求不存在具有倾向性的歧视条款,是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这类特定项目的具体明确。同时,也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防止不法人员业绩造假,有利于评标委员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问题5:商务评分标准中的健全的管理(2分)中的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上述评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答: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可承担各类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与本项目相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问题6:在本项目之前,海事局 VTS 项目招标业绩要求从未提出“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并符合《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限定要求,本项目中加入限定条件缺少合法合规性依据,本项目业绩的评分要求存在特定投标人倾向性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1.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VTS指南》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指由主管机关实施的,用于提高船舶交通安全和效率及保护环境的特定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海事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建设和运行,其建设须符合《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 根据《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建设的VTS项目应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非财政性资金出资建设的VTS项目应按《关于非交通部出资建设VTS系统纳入海事运行管理的意见》(海通航〔2005〕540号)的要求,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立项审批。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使用单位应为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海事管理部门。所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项目都应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且必是由海事部门使用的项目,其他项目均不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此要求不存在具有倾向性的歧视条款,是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这类特定项目的具体明确。同时,也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防止不法人员业绩造假,有利于评标委员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本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为准。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立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