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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城头镇城头街65号南面至东向西一层第五间房屋(店面)三年使用权
交易项目编号:FQS2024116
时间:2024.08.21 来源:福清市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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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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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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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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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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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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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告

一、基本情况:

福清市城头镇城头街65号面自西五间房屋(店面)三年使用权,面积约为28㎡。现为干货店。租金参考价33000元/年,拍买保证金10000元。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起拍价:三年。即从移交承租之日起三年整。

三、出租方式:按现状整体竞租(原租户所配置的设施设备不包含在内)。

四、租赁用途和条件:

1、租赁用途:法律法规许可的、不影响办公环境和市容、市貌的行业。

2、竞租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租金及缴纳方式:租金每年缴纳一次,第一次租金在签订合同时缴纳,此后每年期满前30日内缴纳下年度租金。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两个月租金作为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4、此处房产如因市政收储或规划其它用途,中标方应随时无条件搬离,不得提出赔偿意见,租金按照承租时间照实计算。

5、原租户未中标的处理方式:在原合同期满前搬离,否则所延迟的时间按新中标租金计算并加收每日10%租金作为滞纳金。搬迁期间完成协助配合新租赁户办理交接房屋、水、电。涉及不属我单位的资产部分,应友好协商妥善交接,如协商不成则由原租户自行处置或全部拆除。

6、场地移交期限及处理方式: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按照预定的移交期限将该场所移交给买受人,合同中约定的租期的起算时间以实际移交时间为准。在拍卖成交后6个月,不能移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退还已缴纳的租赁金及保证金,我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支付利息,我单位不承担其他赔偿或补偿费用。

7、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所进行的装修改造及添置的设备(如门、吊顶、中央空调、新风系统、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等,可移动的除外),所需费用自理,租赁期结束后产权均属我单位,承租人不得肆意损毁。

8、原承租户参加竞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实行有底价增价拍卖方式,最高竞价者为买受人(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