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福州市)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福清市镜洋镇波兰村农贸市场(二、三层)五年期租赁权
交易项目编号:FQS2024084
时间:2024.07.04 来源:福清市 浏览次数:
  1. 1
    转让公告
  2. 2
    标的简介
  3. 3
    补充公告
  4. 4
    竞价结果公告
  5. 5
    结果公告
  6. 6
    其他公告

                               标的简介

 

标的:福清市镜洋镇波兰村农贸市场(二、三层)五年期租赁权。(出租为波兰村农贸市场等场地(包括:农贸市场的二楼,建筑面积约900 m²;三楼,建筑面积约750 m²;一楼南侧2间,面积约40 m²:市场南边东侧临时搭盖的建筑物,面积约30 m²)整体租赁)。

一、标的概况:

1.租赁标的具体地址:福清市镜洋镇波兰村农贸市场。

2.楼层总数:3层,所在楼层:地面二、三层

3.产权建筑面积:约1720平方米,具体以现场情况为准。

4.装修情况:简装,具体以现场情况为准。

5、租赁方式;按现状竞租

6、移交方式:承租人付清合同约定款项后,委托人按现状直接交付。

7、竞标方式:委托福建省卓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代理该使用权竞标事宜。实行有底价增价拍卖方式,最高竞价者为买受人(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8.拍卖保证金为:3.5万元;

9.履约保金:2万元

10、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竞得人除按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外,须另支付拍卖人拍卖成交价款租赁期内总额3%的佣金并于当日交清。汇入以下账户:户名:福建省卓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帐号:1357010104003955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永春支行。拍卖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总租金[成交年租金X5 X 3%]

二、标的物主要招租条件:

1.租赁押金:按中标成交价首租金取整数(取仟元位)

2.参考价:70000/               

3.租赁期限:5年

4.租金支付方式:按结算,对公转账,具体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5.租金递增方式:

6.免租装修期:

7.租赁标的的主要经营的行业或用途:商业经营,但不得经营餐饮业、高噪音休闲娱乐业、有异味影响环境及违反建筑规划的行业。

8.对承租方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要求:资信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意向承租方承诺无欠税,不存在列入被执行人、失信记录)。

9.对承租方的其他要求:意向承租方在参与竞租报名时需向交易机构平台递交经营租赁标的的经营主业或用途以便资格审核,确保意向承租方的经营主业或租赁用途符合招租条件。

10.是否设定原承租人优先权:否

11.原承租人名称(须与原租赁合同上的名称一致):无

 

三、其他租赁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租赁标的的现有装修状况,具体以租赁标的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勘查现场,并自行承担勘查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勘查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承租方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2.承租方需合法经营,维护经营场所及门前卫生。

3.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所有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国家和政府部门规定批准的经营资格许可证照和其他核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设施的消防审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验收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营业所需证照),承租方因无法办理有关证照而不能经营的,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仍须继续执行双方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 ,否则按违约处理

4.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标的进行经营活动所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宽带费、卫生费、停车费、政府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期间租赁标的的消防安全、环保安全等相关安全工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维护。

6.承租期间水电、空调、消防设备、排气、排污、排烟等相关使用问题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7.承租期间承租方对租赁标的只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入股、合伙、合作、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等涉及处置租赁房屋权利的行为。

8.除租赁标的内已有装修和设施设备外,承租方的装修或改造建筑物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若涉及向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排污、排油烟设备及建筑结构的改造,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前述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因自行装修问题无法办理有关证照等相关问题而不能经营的,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仍须继续执行双方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 ,否则按违约处理

9.承租期满后(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出租方收回租赁标的,承租方不得损坏租赁标的。对于该租赁标的内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所添置的可移动的装饰物及设施设备归承租方所有。在出租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进行清场,视为承租方放弃上述设施设备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任意处理,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双方确认移交租赁标的后可办理退租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租赁押金。

10.承租期间内,承租方应配合物业方对租赁场所的相关管理工作,所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承租的经营场所范围,占用室外公共通道。承租方应订立人员、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并负责贯彻执行。承租方应做好防盗工作,妥善保管财产、物品,如遗失被盗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 ,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经济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11.原与出租方在租赁关系过程中发生过两次(含两次)以上欠租.欠款等违约行为的意向承租方不得报名并参与竞租,欠租、欠款等违约行为由出租方认定,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2.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若原承租方成交则租赁期限将接续原租赁合同的到期时间签订。

13.其他必须接受的条件详见 《房屋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4.以上招租条件的所有情况,意向承租方在参与竞标前充分了解清楚,若意向承租方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成交后承租方不能以上述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在承租期间不能以上述理由要求提前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