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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融侨锦江·玖里3#110一层房屋(商铺)五年使用权
交易项目编号:FQS2024068
时间:2024.06.14 来源:福清市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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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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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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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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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告

清市融侨锦江·玖里3#110一层房屋(商铺)五年使用权。面积约84.31㎡。租金参考价40500元/年,拍卖保证金3万元,竞价幅度500元。

二、项目地点:福清市融侨锦江·玖里。

三、租赁方式:按现状整体竞租。

四、移交方式:承租人付清合同约定款项后,委托人按现状直接交付。

五、竞标方式:委托福建省晨至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代理该使用权竞标事宜。实行有底价增价拍卖方式,最高竞价者为买受人(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六、租赁期限:5年。自移交之日起5给予1-6给月装修期,装修期内免收租金

七、竞标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八、租赁用途:法律法规许可的,不影响市容、市貌的,无噪音、无污染的行业;不可经营有安全隐患的行业。

十一、为防止串标,在开拍前10分钟由我村及相关单位共同商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价低于保留价的视为流拍。

十二、金、履约保证金及缴纳方式:租金每年缴纳一次,租金按拍卖成交价计收。此后每年度期满前30天内承租方应缴纳下一年度租金至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民委员会指定账户。逾期缴纳款项的,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执行。拍卖结束后,应在7日内签订合同并缴纳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未按时足额缴交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应付的拍卖佣金后保证金归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民委员会所有,并视情况重新进行竞价拍卖。履约保证金:为2个月的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前支付至委托单位指定账户。账户名: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民委员会;账号:9010712030010991100173;开户行名称:汇通农商银行石门支行。承租期满,经核实无改扩建、无损坏标的店面及附属设施,交清相关费用,及无其它违约情形的,对该店面进行验收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承租方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缴纳。

十三拍卖保证金按3万/标的。

买受人其他应尽事项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应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1、(1) 未经委托方即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民委员会同意,承租方不能以任何名义对店面、现状进行改造、扩建。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已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店面转租、出借、抵押或与他人调剂交换使用,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店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若因承租方超出租赁经营范围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由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向承租方要求赔偿并解除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租金不予退还。

3)店面承租期间若遇城市规划调整、市政建设或拆迁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承租店面的,租赁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及时搬迁,租金按实际使用期限结算。拆迁时,所有地面物和资产赔偿归委托方所有,政府若发放搬迁补贴费则归承租方所有。

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所进行的建设、装修改造及添置的设备(如门、吊顶、中央空调、新风系统、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等。可移动的除外),需按程序报批报建,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租期结束后产权均属我村,承租人不得肆意损毁。

5)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执行工商、税务、安全、消防、环保、卫生、交通、市容、市场监督以及房地产等管理部门的相关条例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不得违章占道、乱摆摊设点,履行店面“门前三包五不准(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义务并落实到位,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承租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相关条例,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和法律责任在内)完全由承租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场地移交期限及处理方式: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按照预定的移交期限将该场所移交给买受人,合同中约定的租期的起算时间以实际移交时间为准。在拍卖成交后6个月,不能移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退还已缴纳的租赁金及保证金,我村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支付利息,我村不承担其他赔偿或补偿费用。

3、竞标标的以现状为准,买受人须自行对竞标标的现状进行详细了解,买受人报名参与竞价即视为已经了解并认可了竞标标的的现实状况,竞价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对标的状况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