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荆溪光电产业园项目土地平整及富余土石方(土石方量约915864.8m³) | 2024-04-15 |
闽侯县荆溪光电产业园项目土地平整及富余土石方
标的简介
项目占地面积73878㎡(合约110.8亩),土石方量约915864.8m³,其中新鲜花岗斑岩石料矿推断资源量约为606719.8 m³ ,覆盖层土方量309145.m³ (含第四系坡积层、全风化花岗斑岩、砂土状强风化花岗斑岩、碎块状强风化花岗斑岩)。项目区范围拐点坐标表及交通位置图详见《拍卖文件》。
起拍价:1220 万元
加价幅度:5万元或5万元的整数倍
拍卖竞买保证金:300 万元
受让条件
一、竞买人范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加竞买。
本次拍卖的报名竞买人至少有2家(人);如只有1家(人)报名,该拍卖会按流拍处理。
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
二、保证金
(1)拍卖竞买保证金300万元从竞买人本人(或企业)账户汇出,存入由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账户,成交后竞买保证金不可以转为成交价款;
(2)买受人于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与荆溪镇人民政府签订《土石方出让合同》,签订合同前一次性向指定账户(县财政专户)缴交以下款项:
①、中标履约保证金500万元;
②、道路路面及桥梁修复保证金100万元;
③、平整过程中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及周边企业及居民房屋破损保证金100万元;
④、地质勘察费用;
⑤、林地报批费用;
⑥、实施方案方案编制费等前期费用;
⑦、价值评估费;
(3)买受人按《土石方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完上述款项,其缴交的拍卖竞买保证金300万元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
成交后买受人不签《成交确认书》或逾期超过30日不签土石方出让合同的,取消成交结果,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4)场地平整施工完成后,其他保证金在7日内无息原路退还。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竞买每次加价幅度5万元或5万元的整数倍。
(二)本宗地不设保留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土石方开挖场地平整施工要求:受让人须严格按《闽 侯县荆溪大道南侧山体土石方开挖场地平整工组织方案》要求,组织开挖、平整,落实项目区边坡地质环境防治工程,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土石方开挖过程中不得使用炸药爆破。
(四)工期要求:签订土石方平整工程合同后 30 个月内完成土石方平整工程(含到相关部门办理报批报建手续的时间), 但因林地报批、交地(不含空中杆线)等原因影响的顺延。未在 30个月内完成相应工程量的,由荆溪镇人民政府解除出让合同,及时清场收回土地,受让人所缴交的中标履约保证金和中标价款予以没收。
(五)场地交付:由荆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标的拍卖成交后2个月内完成。场地交付标准为:地块内的坟墓、果树等地面物已经理赔,并完成清表、迁移。荆溪镇人民政府在具备交付土地时,应与受让人签订《场地交付确认书》,明确交付时间。
(六)受让人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以办理其它审批时间拖延而要求无偿延长施工时限、调整拍卖成交价款。
(七)受让人须委托有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八)受让人不得超平面范围,超竖向标高开采。荆溪镇人民政府聘请专业测绘机构对场地平整的过程进行监测与监管。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专业机构的监管,对专业机构提出的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
(九)施工组织和施工进度安排须严格按照《闽侯县荆溪大道南侧山体土石方开挖场地平整施工组织方案》实施。施工完成后需及时向荆溪镇人民政府申请项目验收。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闽侯县荆溪大道南侧山体土石方开挖场地平整施工组织方案》实施,需向荆溪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方案修编之后再根据新方案实施,方案修编时间计入施工时限。
(十)受让人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石方平整、运输报批报建手续;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环保、水利、质量、安全等审批手续;开挖、运输和加工过程须严格落实环保水利措施,并接受环保、水利、住建、资规等部门和荆溪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所有施工流程必须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覆盖层土方由受让人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前提下自行处置。政府在土方运输审批方面予以支持,并可优先作为其他项目填方的取土点。所开采的石方料受让人要 在工期规定期限内运输出施工场地,不得在该地块中堆放,不得在现场范围1公里内进行石方加工。受让人须另行选择合法、合适的堆放场地和加工场所。
(十二)受让人须自行负责解决该工程所需的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平整所需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相关均由受让人自行解决。
(十三)受让人正处施工过程中受到阻挠,需及时向荆溪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荆溪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四)受让人应确保项目周边的居民和企业的安全,对周 边居民及企业由于工程施工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由荆 溪镇人民政府委托资质单位评估,补偿费用和评估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十五)林地报批、地质勘察、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费用、平整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和项目验收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人承担。
(十六)拍卖标的地质资料、土石方测量报告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风险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十七)受让人不能中途将本拍卖标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抵押,如出让人发现受让人将本拍卖标的进行转让、抵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剩余的土石方。
(十八)受让人必须在属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有税收应在当地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