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游泳馆及其附属设施 | 2024-03-06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游泳馆及其附属设施。
2、项目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43号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校内,游泳池规格尺寸为18*25M,深度1.2-1.5M;附属设施包括男更衣室、洗手间及淋浴房、女更衣室、洗手间及淋浴房、游泳池水循环系统工作间、游泳池恒温系统等泳池配套用房,所在楼层:1 层,建筑面积:约1000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为准),简单装修。游泳目前无承租人,空置状态。
二、项目用途及招租情况
作为游泳场所,需要优先保证学校校内师生的正常上课教学,可在非学校游泳教学时间外对外营业开放。
1、租赁期限:5年。
2、挂牌价格:挂牌价格为17.9万元/年。
3、支付方式:按年结算,每年汇入出租人指定账户。
4、合同签署:《电子竞价结果确认书》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签署《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游泳馆租赁合同》。
5、履约保证金:承租人需缴纳10万元作为《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游泳馆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缴纳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6、项目移交:履约保证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项目移交。
三、承租人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
由于经营游泳场馆属于国家指定高危行业,出于安全考虑,承租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承租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的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2、承租人具备承接管理或经营同类项目(学校游泳馆)3年以上(含3年)的相关经验(并提供项目的租赁合同和相关中标(成交)公告的网页并注明网址)。
3、承租人需提供2023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相关材料。
4、 承租人需承诺其承接管理或经营的所有游泳场馆从未发生过人员死亡事故。需提供承诺书。若所提供资料经查证与事实不符、隐瞒事实真相,承租人则视为自动放弃竞租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5、承租人需拥有专业救生人员,每班台上5个人(两人轮流制),巡视1人,故需10名(含10名)以上的专业救生人员(每人需提供中国游泳协会颁发的有效的救生员证和医社保证明)。
6、承租人需拥有水质管理处置人员1名,需提供中国游泳协会颁发的水质管理员证书。
7.承租人从事游泳培训人员须持由中国游泳协会颁发的有效教练员证。
四、承租人需要接受的主要条件
1、作为游泳场所,承租人需要优先保证学校校内师生的正常教学、校队训练活动、教职工锻炼,并保证教学、训练等活动时水温不低于26℃,可在非学校游泳教学、训练时间外对外营业开放。
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每年应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理赔金额不低于150万元。
3、出租人以项目游泳馆及附属设施实际的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转让。
4、承租人根据需要对游泳馆内老旧设施进行维修或增补,其中包括:
(1)男女储物柜检修或增补;
(2)循环水设备、恒温设备检修及淋浴设备检修;
(3)其他基础设施维修。
5、承租人需办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证照(营业执照、卫生证、高危行业许可证等)。
6、租赁期间,出租方将租赁范围内人员、财产及设施的管理、使用等权利全权委托给承租人,此间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7、租赁经营期间一切因承租人使用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包含但不限于水、电等规定费用)。
8、承租人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应将装修方案报出租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9、 承租期满后承租人对该租赁经营场所的装修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予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10、在出租人的正常游泳课教学、校队训练等期间,提供至少2名专业救生员在现场进行救生工作。
11、未尽事宜,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