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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医院多通道神经肌肉盆底治疗仪、呼吸机、自动气压止血泵、除颤仪、医用电钻、超短波治疗仪等货物类采购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无
时间:2019.06.26 来源:连江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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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医院

乙方江西路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XH[GK]2019012连江县医院多通道神经肌肉盆底治疗仪、呼吸机、自动气压止血泵、除颤仪、医用电钻、超短波治疗仪等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3 3-1 A032001 手术器械 手术器械 1 国内 28800 28800 博进 4000型
3 3-2 A032008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1 国内 48200 48200 江浩 ATS-5000型
3 3-3 A032022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1 国内 49800 49800 翔宇 XY-K-CDB-III
合计: 1268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126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中山路46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保证所供设备是经过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乙方承诺对所供设备满足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采购人负责按照文件规定的事项进行设备的外观、配件及安装、调试后的使用性能验收。设备安装完成后,采购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时双方及使用科室必须在场。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投标文件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80 合同签订后,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货款的80%
2 15 设备正常运行6个月后支付合同总货款的15%
3 5 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后支付合同总货款的5%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效,至标的设备报废为止。

10、违约责任

按甲方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甲方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连江县医院乙方:江西路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连江县凤城镇中山路46号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南台乡南渡街22号2栋205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姜小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过志华
联系方法:0591-22132585
联系方法:13696835307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岚湖路支行
账号:账号:200743218313


签订地点:连江县医院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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