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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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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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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成交)公告
连江县政府宿舍危房改建电梯设备及装修采购项目 | 2022-11-04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乙方:福州瑞佳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SQ[CS]2022002-1的连江县政府宿舍危房改建电梯设备及装修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国别 (地区)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2051228 电梯 | 电梯 | 通力 | 1(台) | 337000 | 337000 | 国内 | 中国 | EMonoSpace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叁拾叁万柒仟元整(¥337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按磋商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为依据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为本次项目提供的货物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进场要求:产品安装调试由成交人负责,如采购人因为基建施工等原因影响成交人进场安装,采购人应及时通知成交人,完工期可适当顺延。产品进场安装之前,成交人需要到实施场地现场勘察,确保场地符合产品安装部署要求,若不符合应在24小时内上报采购人,予以整改,若成交人在规定时限未提出异议,在产品安装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均有成交人负责。 2.到货验收:产品送至采购人安装现场后,成交人和采购人一同拆箱,对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进行到货验收。 3.试运行:成交人应对产品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自检合格后,转入为期 (7) 天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提交自检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同时完成软件平台的培训及相关其他服务工作后,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4成交人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检验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项目单位。成交人应提供完备的软件项目功能清单及使用说明书,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产品授权验证,直至正常使用,并取得电梯使用合格证。 5最终验收: 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人的验收申请后,采购人和成交人共同进行产品的验收。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成交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成交人应无条件于 7 天内免费更换,重新检测并调试清楚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在此期间,成交人在采购人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5 | 签定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天内,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款25%; |
2 | 35 | 货到现场后七个工作日天内,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款35%; |
3 | 35 | 验收合格通过,取得电梯使用合格证后七个工作日天内,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款35%; |
4 | 5 | 货品验收合格1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余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按招标文件执行。 。
10、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被解除部分合同总价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 10.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1)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5%)。如果逾期付款超过十(10)周,则乙方有权视甲方为单方面解除合同。 10.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1)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5%)。如果延误超过十(10)周,则甲方有权视乙方为单方面解除合同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已有规定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五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连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乙方: | 福州瑞佳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 | 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81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60号福州国艺花鸟工艺品综合市场5号厂房2层218C |
单位负责人: | 吴灯清 | 单位负责人: | 刘渊康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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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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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0591-83057579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89000700005243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