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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350100]FJMY[GK]2022001
时间:2022.09.26 来源:福州市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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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乙方福建顺鑫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MY[GK]2022001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230202 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 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 福州市台江区国货 西路 148 号亚华大厦三层、福州 市鼓楼区白马路勺园里 4 号,共 2 个食堂 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 国家规定的同类食品运输卫生标 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等 1(年) 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 国家规定的同类食品运输卫生标 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等 545105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肆万伍仟壹佰零伍元整(¥545105.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 天内进场

4.2交付地点: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148号亚华大厦三层、福州市鼓楼区白马路勺园里4号,共2个食堂

4.3交付条件: 按合同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甲方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食品运输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 (2)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 (3)货物送达后,由双方共同对食品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乙方必须提供每次供应物资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否则视为无效供货。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拒收,乙方应按照要求予以退货,换货,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8.33 采购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2 8.33 采购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3 8.33 采购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4 8.33 采购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5 8.33 采购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6 8.33 采购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7 8.33 采购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8 8.33 采购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9 8.33 采购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10 8.33 采购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11 8.33 采购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12 8.37 采购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1年(自2022年09月01日至2023年08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供货量与采购计划误差5%以内的,按实际验收。超过5%的部分,甲方有权予以退回;不足95%的,由甲方决定是否需要即时补足。需即时补足而不能即时补足的,乙方按该货物不足部分结算价的三倍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10.2 如发现乙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甲方有权退货并责令乙方更换合格货物。因乙方提供的生活物资验收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而出现货物供应短缺的,甲方可自行采购,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甲方直接采购本批次的货物,所需货款及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第一次出现违约罚人民币1500元,第二次出现违约罚人民币3000元,第三次出现违约乙方有权取消合同及没收履约保证金。 10.3 乙方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将予以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10.4 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停止供货,经向甲方说明理由不予采信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0.5 因乙方供应的货物造成甲方食物中毒事故,甲方一切经济损失一概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0.6 乙方如果将中标合同业务转包他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同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0.7 如遇台风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乙方供应能力受到影响,需要从其他渠道供货,员工应充分说明原因,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在甲方允许的时间段内通过其他渠道应急供应,否则按违约处理。 10.8 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全部由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有权从未结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供应方式 (1)甲方需提前1日将次日所需的食品采购计划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每日早上8:00前(或甲方另行约定的时间)根据甲方需求将食品送到指定地点并进行验收交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或随意变更食品,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供应的,应提前通知采购人,经许可后方可调整。 (2)对于临时增加或调整采购的,甲方将提前3个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送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及配送。 (3)如遇台风、暴雨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个别品种的临时调整,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经确认同意后方可调整。 14.2供应价格 (1)特价产品除外,乙方按福州商务局官方网站“福州菜篮子网”、福州粮食局官方网站“榕粮网”等政府官方平台最新公布的产品同类或者相同品类最高价和最低价取平均价为基准价*85%作为甲方供货价格。 (2)如没有上述两个网站的政府指导价,以沃尔玛、或永辉、或新华都、或麦德龙等大型商超零售价作为基准价。如发现商品单价超过基准价,每出现一次处罚金一次(罚金从当月结算金额中扣除,具体扣除标准以正式招标文件为准),超过3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特价及促销商品价格应提前或与门店同步告知甲方,甲方如选购按照实际特价及促销价格结算(如特价及促销商品价格与原价格相比未达到中标下浮率的,双方仍按中标下浮率结算)。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若本合同与纸质合同不一致,以纸质合同为准

     

甲方: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乙方: 福建顺鑫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住所: 国货西路148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通鹤路56-2号2楼01室
单位负责人: 郑世忠 单位负责人: 黄小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1569590899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
账号: 账号: 8111301051200773135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2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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