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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350122]FJGRX[GK]2022014
时间:2022.09.19 来源:连江县 浏览次数:
  1. 1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食亦安(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FJGRX[GK]2022014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2-1 C090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以招标文件为准 以招标文件为准 160(批次) 以招标文件为准 296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履行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连江县农业农村局指点地点

4.3交付条件: 完成各项抽检工作,提交成果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检测参数(按不同样品检测对应项目) 样品 检测项目 蔬菜、水果 除虫脲、阿维菌素、氯吡脲、嘧菌酯、咪鲜胺、百菌清、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腐霉利、虫瞒腈、醚菊酯、氟啶脲、吡唑醚菌酯、灭蝇胺、霜霉威、多菌灵、噻虫嗪、吡虫啉、啶虫脒、甲萘威、烯酰吗啉、灭幼脲、虫酰肼、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辛硫磷、哒螨灵、毒死蜱、敌敌畏、二甲戊灵、三唑酮、异菌脲、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氰菊酯、苯醚甲环唑、伏杀硫磷、丙溴磷、氟氰戊菊酯、嘧霉胺、马拉硫磷、二嗪磷、多效唑、甲霜灵、甲基异柳磷、对硫磷、六六六、五氯硝基苯、氟虫腈、氯菊酯、乙烯菌核利、三氯杀螨醇、氟胺氰菊酯、甲拌磷、联苯菊酯、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亚胺硫磷、杀螟硫磷、三唑磷、乙酰甲胺磷、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对硫磷、氧乐果、甲胺磷、氯虫苯甲酰胺、三唑醇、地虫硫磷、久效磷和特丁硫磷、丙环唑、咯菌腈、腈菌唑、抗蚜威、氯唑磷、咪唑菌酮、嘧菌环胺、氰霜唑、噻螨酮、茚虫威、唑螨酯、虱螨脲、戊唑醇、烯肟菌酯、烯效唑等共87项。 茶叶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杀螟硫磷、灭多威、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哒螨灵、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克百威、丁硫克百威、呋虫胺、乙螨唑、水胺硫磷等共27项。 禽肉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氯霉素、替米考星、磺胺二甲嘧啶、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强力霉素、甲硝唑及代谢物(羟基甲硝唑)、地美硝唑及代谢物(羟基地美硝唑)等23项。 禽蛋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氯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强力霉素17项。 猪肉、 牛肉、 羊肉、 猪肝、 牛肝、 羊肝 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替米考星、甲硝唑及代谢物(羟基甲硝唑)、地美硝唑及代谢物(羟基地美硝唑)等23项。 生猪尿样 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3项 稻米 铅(以Pb 计)、镉(以 Cd 计)、总砷(以 As 计)、敌敌畏、久效磷、马拉硫磷、杀螟硫磷、溴氰菊酯、氯菊酯   2、检测方法 本项目应当采用以下检测方法或其它已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方法。 2.1、蔬菜、水果检测方法: 检测参数 检测方法 禁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地虫硫磷、久效磷、特丁硫磷; 限用农药: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 常规农药: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NY/T 761-2008或 GB /T 20769-2008或 GB23200.113-2018或 GB23200.121-2021 限用农药: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常规农药: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之和)、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丙环唑、咯菌腈、腈菌唑、氯唑磷、咪唑菌酮、嘧菌环胺、三唑醇、氰霜唑(氰霜唑代谢物)、噻螨酮、茚虫威、唑螨酯、虱螨脲、戊唑醇、烯肟菌酯、烯效唑、抗蚜威 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8-2016或 GB 23200.113-2018或 GB23200.121-2021 常规农药:阿维菌素 GB 23200.19-2016 或GB 23200.121-2021 常规农药:除虫脲 GB/T 5009.147 或GB 23200.121-2021 2.2稻米检测方法: 铅(以Pb 计)、镉(以 Cd 计)、总砷(以 As 计)、敌敌畏、久效磷、马拉硫磷、杀螟硫磷、溴氰菊酯、氯菊酯 GB 5009.268或GB 5009.12或GB 5009.15或GB 5009.11或GB 23200.113 2.3、茶叶检测方法 检测参数 检测方法 限用农药:氰戊菊酯、水胺硫磷 常规农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 GB/T 5009.146或GB/T 23204或GB 23200.113 禁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DDT) GB/T 5009.19或GB/T 23204或GB 23200.113-2018 禁用农药:三氯杀螨醇 GB/T 5009.176或GB/T 23204或GB 23200.113-2018 禁用农药:甲胺磷、乙酰甲胺磷 GB/T 5009.103或GB 23200.113-2018 常规农药:杀螟硫磷 GB/T 5009.20或GB/T 23204或GB 23200.113-2018 限用农药:灭多威、丁硫克百威、克百威 常规农药: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哒螨灵、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呋虫胺、乙螨唑 GB 23200.13或GB 23200.121或GB 23200.113-2018 2.4、禽肉检测方法 检测参数 检测方法 常规药物:磺胺类(磺胺二甲嘧啶)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2006)。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6-20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20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 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366-2006)。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禁用药物:金刚烷胺 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常规药物:酰胺醇类(甲砜霉素)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常规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5-2021)。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的通知残留办〔2021〕23号)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常规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5-2021)。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的通知残留办〔2021〕23号)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1865-2016) 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氯霉素)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2021)。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限用药物:替米考星 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2-2006 )。 动物性食品中替米考星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0-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残留测定方法 第2部分: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 1777.2-2007) 允许作治疗使用,但不得在动物食品中检出药物: 甲硝唑及其代谢物、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 动物源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的通知残留办〔2021〕23号)。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GB/T 21318-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1928-2007) 2.5、禽蛋检测方法 检测参数 检测方法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GB/T 21312-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产蛋期禁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禁用药物:金刚烷胺 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1317-2007   常规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和甲砜霉素)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1865-2016)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产蛋期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 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氯霉素) 2.6、猪肉、牛肉、羊肉、猪肝、牛肝、羊肝检测方法 检测参数 检测方法 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286-2008 )。 常规药物: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0759)。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6-20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畜禽限用药物:替米考星 动物性食品中替米考星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0-2008)。 畜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2-2006)。 动物源性食品中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残留测定方法 第2部分: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SN/T 1777.2-2007) 允许作治疗使用,但不得在动物食品中检出药物:甲硝唑及其代谢物、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   动物性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2008 )。 动物源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的通知残留办〔2021〕23号)。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GB/T 21318-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1928-2007)   2.7、生猪尿样检测方法 检测参数 检测方法 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1-2008 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3、判定依据 3.1、蔬菜、水果判定依据 检测结果按GB 2763-2021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21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3.2、茶叶判定依据 检测结果按GB 2763-2021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21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3.3、禁用药物 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牛肉、牛肝和羊肉、羊肝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μg/kg。 3.4、禁用药物 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其中,禽肉:金刚烷胺≤2.0μg/kg,氯霉素≤0.1μg/kg;禽蛋:金刚烷胺≤2.0μg/kg,氯霉素<1.0μg/kg。 3.5、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 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的判定限为所采用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3.6、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甲砜霉素在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所采用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3.7、常规药物 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禽肉、禽肝、猪肉、猪肝、牛肉、牛肝和羊肉、羊肝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磺胺二甲嘧啶在肌肉、脂肪、肝、肾组织中限量值均≤100μg/kg。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单个或组合在牛、羊、猪、家禽肌肉中限量值≤200μg/kg、在肝中限量值≤600μg/kg,在家禽蛋中限量值≤400μg/kg。强力霉素(盐酸多西环素)在牛、猪、禽肌肉中限量值≤100μg/kg、牛、猪、禽肝中中限量值≤300μg/kg,家禽产蛋期禁用,判定限为所采用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3.8、常规药物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猪肉、猪内脏、鸡肉、鸡内脏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甲硝唑及其代谢物和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定量限≤1μg/kg) 3.9、畜禽限用药物 替米考星在猪肌肉中限量值≤100μg/kg,在猪肝中限量值≤1500μg/kg;在鸡肌肉中限量值≤150μg/kg,鸡肝中限量值≤2400μg/kg。   3.10、稻米的判断依据     铅(以Pb 计)、镉(以 Cd 计)、总砷(以 As 计)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判定。敌敌畏、久效磷、马拉硫磷、杀螟硫磷、溴氰菊酯、氯菊酯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判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的规划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中标人须递交分析报告、检验结果汇总表、检验结果明细表、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检验检测工作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中标人提供正规发票,采购人支付100%合同款。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

10、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①、签订合同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供应货物和提供服务的;    ②、未经检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③、伪造、编造或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④、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⑤、其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不诚信的情形。    ⑥、乙方n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⑦、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⑧、本合同所有货物及服务,都必须由乙方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扣减尾款。   (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5)、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连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连江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 食亦安(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29号B座 住所: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松林路6号3楼C区之一
单位负责人: 陈惠玲 单位负责人: 蔡庆国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和秀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1508033171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嘉庚支行
账号: 账号: 35150198820109006888

签订地点: 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29号B座

  签订日期:2022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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