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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福州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服务采购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350100]ZXFZ[CS]2022004
时间:2022.08.26 来源:福州市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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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乙方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ZXFZ[CS]20220042022年福州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0807 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 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以线路为单位开展,新开通运营线路,自次年起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乘客满意度调查样本量应综合乘客总体特征、调查结果精度、调查时间和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每条地铁线路调查样本量不少于800份;调查站点不少于该线路站点总数的50%,并覆盖该线路换乘车站、常态化限流车站以及日均进站量最大车站等。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1(批)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包括乘客满意度评价、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和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28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3年1月10 日前,完成本次评价工作,并提交服务质量评价报告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411号浦上金山公交综合停车场1号楼

4.3交付条件: 通过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以线下合同签订为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验收合格,根据采购人要求完成所有服务项目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以线下合同签订为准

10、违约责任

以线下合同签订为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第五条 咨询内容 5.1本合同所要解决的特定技术问题是: 乙方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5号)和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要求开展评价工作。2022年福州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范围:①轨道交通线路为福州地铁1、2号线;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事业部、福州中电科轨道交通有限公司;③轨道交通线网为福州地铁1、2号线组成的线网。评价内容包括乘客满意度评价、服务保障能力评价、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三个部分。 1、乘客满意度评价:通过面访调查、网络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开展。乘客满意度评价样本量不少于1600份,调查站点不少于23个; 2、服务保障能力评价:通过实地体验、资料查询、数据调取、人员询问、现场测试等方式开展,开展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工作应组成不少于7人的评价组,评价组成员应当与被评价对象无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其中4人至少具有5年以上(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经历; 3、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涉及的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智能管理系统直接获取。 4、编制2022年度福州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报告,最终成果由甲乙方联署。 5、其他要求: (1)乙方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时,不应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完成评价工作; (3)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及时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工作基本情况、评价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内容。 5.2咨询要求:满足2022年度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的要求。 5.3咨询方式:提交服务质量报告。 第六条 计划安排 6.1乙方进行设计咨询的地点:福州市区 6.2乙方进行咨询的进度安排:1.2022年8月30日前做好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方案报甲方审定;2.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乘客满意度调查;3.2022年11月30日前乙方及评价组成员进驻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4.2023年1月10 日前,完成本次评价工作,并提交服务质量评价报告。 第七条 工作条件 7.1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条件(包括资料、数据、样品、材料等): (1)组织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2)政府有关部门发布调查公告,要求市民配合; (3)需要由甲方安排人员参与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 (4)协调地铁公司获取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所需的数据。 7.2提供上述条件的时间及方式:正式开始调查前7天。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 保密义务:乙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内容及相关调查报告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外,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提供上述内容。 8.2保密期限:2024年8月30日止。 第九条实施风险责任 甲方按照乙方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 第十条 成果提交 10.1乙方提交报告时间:2023年1月10日前。 10.2验收时间:2023年1月。 10.3验收方法:通过甲方审核,并出具确认函。 第十一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1.1根据招标确定(详见附件一),本合同费用总额为 人民币28万元,即贰拾捌万元整。 11.2本合同费用,按第(1)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总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乙方提交的2022年度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报告,由甲方审核确认并正式上报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后,甲方支付全部费用,计人民币28万元,即贰拾捌万元整。甲方付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无。 第十二条 费用结算方法 12.1费用使用方式:(1)包干使用 √ (2)按实际支出使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中的任何一条,按以下第(1)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 伍万 元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2)按合同总标的的 %支付违约金; (3)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 (4)其他计算方式: 13.2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双方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需要变更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冲突,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15.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在 七 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2)其他约定情形。

     

甲方: 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乙方: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浦上大道411号 住所: 福州高新区高新大道1号
单位负责人: 林恒 单位负责人: 高学珑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0591-6209791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福州高新区支行
账号: 账号: 423472632583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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