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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开展2022年“全民禁毒宣传月”系列活动
交易项目编号:[350100]ZZXM[CS]2022002
时间:2022.05.24 来源:福州市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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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乙方福州唯创甚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ZZXM[CS]2022002禁毒支队开展2022年“全民禁毒宣传月”系列活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0806 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 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完成 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完成 1(项) 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完成 328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捌仟元整(¥32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计划活动时间为6月2日-6月26日之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53号五凤新区2号楼

4.3交付条件: 现场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1、活动服务内容:本次活动以第35个“国际禁毒日”结合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落成40周年为主题开展本次活动。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确定线下、线上2套宣传活动计划备选(二选一)。 1.1.1、线下活动 A. 临时管制鼓楼区澳门路两端马路,在澳门路林则徐纪念馆正面为背景搭建活动会场,结合林则徐纪念馆建筑特点,现场设置LED屏幕、禁毒知识宣教区、科技禁毒区等展区进行现场布置、渲染。 B. 邀请领导为获评首届“榕城最美禁毒人”相关人员颁奖; C. 中小学禁毒快乐征文赛启动仪式; D. 领导给5个学校送林则徐塑像授像仪式; E. 相关禁毒文艺节目表演等。 如6月份福州市仍存在疫情影响,例如:存在疫情封控区、管控区,或疫情情况未得到明显好转,或经有关部门审核,不适宜开展线下聚集性活动等情况,导致线下活动计划难以进行,将放弃开展以上线下活动,转为开展线上禁毒宣传活动,线上活动计划如下: 1.1.2、线上活动 A.邀请领导线上“云致辞”中的现场摄影摄像成片:1部; B.首届“榕城最美禁毒人”相关人员颁奖仪式和中小学生禁毒快乐征文赛“云启动”仪式:2场活动搭建执行录制及现场所需宣传物料制作1批; C.福州禁毒IP形象“榕榕““茉莉”化身禁毒主播带领广大市民“云参观”禁毒教育基地并在“福州禁毒”微信平台进行现场直播互动和禁毒知识有奖问答; D.设计制作“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危害”系列三维禁毒动漫短片3部,总共时长7分钟; E.根据预算安排在东街口裸眼3D屏、福州地铁、长乐国际机场、福州火车站广告媒体一个或多个地点投放禁毒宣传广告,计划投放时为6月1日-30日期间。 2、双方权利与义务 2.1、针对本次活动的设计制作内容如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甲方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2.2、针对本次活动的设计制作内容如涉及他人的肖像权或者知识产权的,需由甲方进行协调; 2.3、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所约定内容,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方案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可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补充或修正; 2.4、本次活动内所有设计制作的物料及展示、宣传内容必须经过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施; 2.5、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 2.6、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活动计划,应提前7-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由于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同意乙方将执行周期予以合理顺延,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除外; 2.7、乙方负责本次活动策划方案、执行细化方案等,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2.8、乙方保证本次活动中所交付的视频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健康、准确”的原则,确保无黄色、无反动、无欺诈、无病毒,,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 2.9、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监督设计、摄制、制作、实施场地搭建等服务的履行,及时反馈本次活动各项目进展情况,并配合甲方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1、活动服务内容:本次活动以第35个“国际禁毒日”结合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落成40周年为主题开展本次活动。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确定线下、线上2套宣传活动计划备选(二选一)。 1.1.1、线下活动 A. 临时管制鼓楼区澳门路两端马路,在澳门路林则徐纪念馆正面为背景搭建活动会场,结合林则徐纪念馆建筑特点,现场设置LED屏幕、禁毒知识宣教区、科技禁毒区等展区进行现场布置、渲染。 B. 邀请领导为获评首届“榕城最美禁毒人”相关人员颁奖; C. 中小学禁毒快乐征文赛启动仪式; D. 领导给5个学校送林则徐塑像授像仪式; E. 相关禁毒文艺节目表演等。 如6月份福州市仍存在疫情影响,例如:存在疫情封控区、管控区,或疫情情况未得到明显好转,或经有关部门审核,不适宜开展线下聚集性活动等情况,导致线下活动计划难以进行,将放弃开展以上线下活动,转为开展线上禁毒宣传活动,线上活动计划如下: 1.1.2、线上活动 A.邀请领导线上“云致辞”中的现场摄影摄像成片:1部; B.首届“榕城最美禁毒人”相关人员颁奖仪式和中小学生禁毒快乐征文赛“云启动”仪式:2场活动搭建执行录制及现场所需宣传物料制作1批; C.福州禁毒IP形象“榕榕““茉莉”化身禁毒主播带领广大市民“云参观”禁毒教育基地并在“福州禁毒”微信平台进行现场直播互动和禁毒知识有奖问答; D.设计制作“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危害”系列三维禁毒动漫短片3部,总共时长7分钟; E.根据预算安排在东街口裸眼3D屏、福州地铁、长乐国际机场、福州火车站广告媒体一个或多个地点投放禁毒宣传广告,计划投放时为6月1日-30日期间。 2、双方权利与义务 2.1、针对本次活动的设计制作内容如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甲方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2.2、针对本次活动的设计制作内容如涉及他人的肖像权或者知识产权的,需由甲方进行协调; 2.3、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所约定内容,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方案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可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补充或修正; 2.4、本次活动内所有设计制作的物料及展示、宣传内容必须经过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施; 2.5、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 2.6、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活动计划,应提前7-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由于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同意乙方将执行周期予以合理顺延,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除外; 2.7、乙方负责本次活动策划方案、执行细化方案等,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2.8、乙方保证本次活动中所交付的视频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健康、准确”的原则,确保无黄色、无反动、无欺诈、无病毒,,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 2.9、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监督设计、摄制、制作、实施场地搭建等服务的履行,及时反馈本次活动各项目进展情况,并配合甲方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20 先支付20%定金
2 80 活动结束后支付剩余的尾款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1、2022年6月26日之前,根据方案内容,甲乙双方协调完成活动执行。 2、活动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计划活动时间为2022年6月2日-26日之间实施完成。

10、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双方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如一方确实要终止合同的,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申请,一方有保留是否同意终止的权利。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且经得甲方同意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但未执行的合同金额外,还应支付给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未执行的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五计算,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给予合同已执行价款相同的赔偿。若甲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且经得乙方同意的,甲方除应支付已执行合同的金额外,还应支付给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未执行的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五计算,造成乙方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给予合同已执行价款相同的赔偿; 2、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乙方: 福州唯创甚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53号五凤新区2号楼 住所: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坪东路123号琴亭湖畔8号楼
单位负责人: 赵建平 单位负责人: 贺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贺丹
联系方法: 15980709887
联系方法: 1388383171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
账号: 账号: 118370100100034422

签订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53号五凤新区2号楼

  签订日期: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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