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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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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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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成交)公告
连江县殡仪馆2021年骨灰盒采购项目 | 2022-02-28 |
连江县殡仪馆2021年骨灰盒采购项目 | 2022-02-28 |
连江县殡仪馆2021年骨灰盒采购项目 | 2022-02-28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殡仪馆
乙方:东阳市宝典工艺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ZDZB[GK]2021005-1的连江县殡仪馆2021年骨灰盒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2-1 | A032999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 东阳宝典 | 100(个) | 183.0000 | 18300 | 国内 | 30*20*20(cm) | 节能,环保 |
2-2 | A032999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 东阳宝典 | 120(个) | 398.0000 | 47760 | 国内 | 30*20*20、高23直径21(cm) | 节能,环保 |
2-3 | A032999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 东阳宝典 | 150(个) | 645.0000 | 96750 | 国内 | 30*20*20、高23直径21(cm) | 节能,环保 |
2-4 | A032999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 东阳宝典 | 130(个) | 648.0000 | 84240 | 国内 | 30*20*20(cm) | 节能,环保 |
2-5 | A032999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 东阳宝典 | 100(个) | 256.0000 | 25600 | 国内 | 30*20*20(cm) | 节能,环保 |
2-6 | A032999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 东阳宝典 | 100(个) | 730.0000 | 73000 | 国内 | 30*20*20(cm) | 节能,节水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伍仟陆佰伍拾元整(¥3456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三十天之内可向采购方供货;后续采购方提出采购需求后,七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东湖镇山岗工区连江县殡仪馆内;
4.3交付条件: 招标文件中的货物的数量仅供参考,成交人需按照采购人实际的需求进行供货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包 品目号 货物名称 外径规格(CM) 产品 款式 材质 供应商 采购数量 采购 单价(元) 交货期 2 2-1 玉石1 长*宽*高=(28至31)*(19至24)*(19至24),内容积≥4000 常规2款 青石、山西黑、印度红 东阳市宝典工艺品有限公司 根据连江县殡仪馆采购需求供货 183 甲方发出计划采购表后7天内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采购期限1年) 2-2 玉石2 方形:长*宽*高=(28至31)*(19至24)*(19至24), 圆形:高23-25直径20-23cm,内容积≥4000 常规2款, 基督教1款 青石、山西黑、印度红 398 合同包 品目号 货物名称 外径规格(CM) 产品 款式 材质 供应商 采购数量 采购 单价(元) 交货期 2 2-3 玉石3 方形:长*宽*高=(28至31)*(19至24)*(19至24), 圆形:高23-25直径20-23cm,内容积≥4000 常规2款, 基督教1款 无杂质的汉白玉、米黄玉 东阳市宝典工艺品有限公司 根据连江县殡仪馆采购需求供货 645 甲方发出计划采购表后7天内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采购期限1年) 2-4 玉石4 方形:长*宽*高=(28至31)*(19至24)*(19至24), 圆形:高23-25直径20-23cm,内容积≥4000 常规2款 芙蓉玉、蓝田玉、翠玉 648 2-5 玉石5 长*宽*高=(28至31)*(19至24)*(19至24),内容积≥4000 常规1款 岫玉 256 2-6 玉石6 长*宽*高=(28至31)*(19至24)*(19至24),内容积≥4000 常规1款 阿富汗玉 730 1、石材自身可达到的要求尽量减少色差。2、要求所有石材的花纹尽可能的调整到最佳状态。3、要求所有石材色差过度色尽可能的调整到最佳状态。4、要求中高档玉石盒不允许有裂痕石胆等外观缺陷。5、要求玉石盒为主体整雕。6、雕刻图案应均匀清晰。7、雕刻图案应层次分明。8、雕刻图案应对称部位应对称。9、雕刻后不应降低雕刻面使用强度。10、雕刻后不应影响其使用性能。11、产品外观需体现品 牌商 标固定不脱落。12、内饰:要求铺设绒布内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包装要求: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雨及防碰撞的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运输不慎所造成的损失和由此而产生的退换货等一切费用均由供货人承担。 2、验收方式:供货人免费将投标时提供的样品存放在采购人骨灰盒展示架上,以便采购人在收货时按样品抽样验收每批产品。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之情形者,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货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3、每批次的每盒产品必须持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4、每批次产品交货时应提供出厂明细表(装箱单);每批次产品应与投标的样品一致。 5、供货人应保证每批次产品的材质与投标时样品一致,采购人会不定期进行抽样拆散式验货,发现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部分或全部货物,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负责,且中标方应向采购人偿付被拒货物货款的20%的违约金。 6、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产品验收合格进仓单并签名盖章。 7、运输费、搬运费等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每月底按实际需求量计算的金额转账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人民币贰万元。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采购时间为壹年,采购供货合同签订并正常供货后,产品零售价由采购人自行确定,中标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差额归采购人所有。按月进行实销实结(中标价*采购人每月实际销售数量),采购人不保证成交人的最低采购量,结算期为次月25日前,中标方须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账付款。合同到期后,未销售的骨灰盒供货方应在七天内自行退货后结算余款。。
10、违约责任
1、中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交货并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因中标人的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工期每延误一日即扣除中标金额的1%赔偿采购人的损失(投标人投标时须对此项作出承诺,否则视为接受此项要求)。 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贰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连江县殡仪馆 | 乙方: | 东阳市宝典工艺品有限公司 |
住所: | 连江县东湖镇山岗工区 | 住所: | 东阳市湖溪镇东园工业区 |
单位负责人: | 钱兴旺 | 单位负责人: | 王晓钢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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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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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1-26207555 |
联系方法: | 1334579511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东阳市建行横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3001676342053001014 |
签订地点: 连江县殡仪馆
签订日期:2022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