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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妇幼保健院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无
时间:2020.03.31 来源:福州市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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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福建施可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DS[GK]2019005福州市妇幼保健院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024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 陪伴床 300 国内 886 265800 伯轩 CS-PC2002
合计: 2658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伍仟捌佰元整(¥265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7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自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年的免费质保期,终身维修,质保期内免费提供备品备件。 所有产品三年内“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并承担保修、更换、退货的实际产生费用,保修期内,如因设计上的缺陷或材料不合格及安装调试不达标而造成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免费维护并更换零件。 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正常使用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或更换,在维修时,乙方支付货物或组件的包装和运费。对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从更换或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会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采购人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6.1.2、设备运抵目的地或现场并安装调试后,由采购人按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标准对设备的包装、外观、性能、配件和技术资料进行验收,乙方会到场;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补齐或退货,并提出索赔。6.1.3、设备正式验收合格并移交前发生的外观擦损、内部配件缺失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60 设备安装、验收、培训合格,且乙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该设备的验收文件齐全后,甲方支付60%货款。
2 40 设备正常运行1个月后,乙方支付10%货款作为履约保证金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在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甲方支付40%货款给乙方。履约保证金待设备质保期满,经甲乙双方确认设备无问题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保留更换中标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安装验收合格后两年,设备无质量问题,甲方退还乙方10%履约保证金。

  

甲方: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福建施可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路77号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E区8#楼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揭业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江丽英
联系方法:15960066100
联系方法:1885042079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兴支行
账号: 账号: 117160100100050153

签订地点: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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