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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茄子产业化工程项目采购
交易项目编号:无
时间:2020.01.16 来源:福州市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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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

乙方福州元凯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YS[GK]2019024-1设施茄子产业化工程项目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1012 设施农业设备 设施农业设备 6 6栋 国内 39500 237000 元凯 FYK-SP-JL8
合计: 237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柒仟元整(¥237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招盛127号

4.3交付条件:满足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温室大棚类型     连栋式温室大棚 5.2温室大棚主体结构参数 5.2.1性能参数: 风载  0.45kN/㎡ 雪载  0.3kN/㎡ 吊挂载荷 0.18kN/㎡ 最大排水量 150mm/h 5.2.2规格参数: 棚体总宽24米(3连栋)、棚体长28米。 肩高2.5米、顶高4米、跨度8米、开间(柱距)3米 、拱距1米   5.3温室大棚骨架主要材料规格及材质: 5.3.1主立柱:60*40*2.0mm热镀锌方矩管。 5.3.2外围纵、横梁:47*1.8mm热镀锌圆管 5.3.3拱管:32*1.5mm热镀锌圆管 5.3.4水平拉杆:32*1.5mm热镀锌圆管,棚内每3米一道 5.3.5M架撑杆:25*1.3mm热镀锌圆管,棚内每3米一副 5.3.6卷膜杆:25*1.3mm热镀锌圆管 5.3.7抗风斜撑杆:32*1.5mm热镀锌圆管 5.3.8棚头八字撑:32*1.5mm热镀锌圆管,每棚2副 5.3.9棚侧剪刀撑:25*1.3mm热镀锌圆管 5.3.10纵拉杆:25*1.3mm热镀锌圆管,每棚3道 5.3.11两侧卷膜开窗:配韩式手动卷膜器,开窗通风面1.5米 5.3.12压膜带:每开间1道 5.3.13压膜卡:配套 5.3.14卡槽:4道、 0.8mm厚纳米卡槽 5.3.15水槽:厚度1.5mm 镀锌板(可替代肩管) 5.3.16棚门:2m*2m轨道式推拉棚门,覆8丝厚PE膜 5.4基础: 点式预埋基础,基础规格:35*35*50cm混凝土浇筑 5.5外覆盖材料 5.5.1采用10丝大棚专用PE膜,透光性能好、防滴露, 5.5.2防虫网:32目白色尼龙防虫网,覆盖开窗面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 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投标人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1.2验收程序和方法 6.1.2.1出厂检验 中标人在设备出厂前,应按设备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中标人应随同货物出具供货证明、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等。结果必须符合第(1)款验收标准的要求。甲方根据生产进度,安排人员到厂检查。 6.1.2.2初验收: 由中标人和采购人共同对设备的数量、质量、外包装等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本章节的有关规定逐项检验。 6.1.2.3试运行: 中标人应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应由中标人及时处理修正。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自检记录。 6.1.2.4最终验收(完工验收): 试运行并测试验收结束后,由采购人有权委托的专业公司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中标人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且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a.中标人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计入投标报价内)。 b.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 合同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
2 85 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金额的85%
3 5 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止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经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甲方仍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该项权力行使与否由乙方决定,以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且甲方每日应按应付价款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交货及安装义务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整改的,每日按合同价款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3 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应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内容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1因本项目系户外安装工程,安装过程中需要用电,如遭遇雨雪天气,不能正常施工,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停工时间不计入60日交货期内)。因雨雪天气造成的停工,甲乙双方应履行签证手续。 15.5.2每期付款前,中标人应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延迟付款。

  

甲方: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 乙方:福州元凯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闽侯县南通镇银安村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五四北泰禾广场5号楼1218-19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梁长凯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梁长凯
联系方法:18350829620
联系方法:1305525338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路支行
账号: 账号: 9010211080010000030230

签订地点: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乙方住所

签订日期:2020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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