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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2018-04-06 来源:行政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近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榕建安[2011]24号)进行修订,现就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1年4月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榕建安[2011]24号)经过几年时间的实践,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内容条款需进一步完善或细化明确。同时省厅出台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闽建[2017]4号),根据省厅文件精神,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榕建安[2011]24号)进行修订,出台了《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榕建质安[2017]170号)(详见原文:http://fzjw.fuzhou.gov.cn/zz/cxjs/zlaqjg/201709/t20170906_1639511.htm)。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条件新增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要求,即“合同造价3000万元以上且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同时删除“县(市)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00m2或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上”的要求。
  (二)删除必须创建市级示范工地要求的条款。
  (三)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所属监督科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房屋建筑工程上部结构开始3个月内(且形象进度不超过主体的3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始3个月内(且已完成工程量不超过总工程量的30%)提出审查意见。
  (四)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初步评定条件增加《福州市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一票否决项目表》否决项目。每季度的考评应填写《福州市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一票否决项目表》。
  (五)修改增加不得推荐参加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并实施摘牌处理的情形。

1、因建筑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停工改正或2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

2、在建设过程中,因被媒体报道和市级环保部门通报,并同时被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的;

3、对照《福州市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一票否决项目表》,在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否决项的。
  (六)参评单位应提交材料增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施工许可证或现行介入文件”。明确了PPT格式文件材料的内容,包括了工程项目施工各阶段现场总体形象和工程项目概况、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三个方面。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