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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对建筑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
2018-03-30 来源:行政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建筑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实行联合惩戒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社会,近日,我委制定印发《关于对建筑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原文:http://fzjw.fuzhou.gov.cn/zz/cxjs/jzy/201710/t20171030_1807352.htm),现对《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背景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惩戒失信、褒扬诚信,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持续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先后4次审议信用建设议题,去年12月9日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又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之不敢失信、不能失信。2014年6月,国务院应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提出了“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切实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制度的作用,督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诚信守法、使之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我委结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和《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起草完成《实施细则》,经多方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

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明确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

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主要指在建筑领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相关企业及人员。

严重失信行为指施工、监理、房地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或从业人员造成较重后果或较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如:

1、施工企业:

①一年内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②通过开介绍信、设立分公司抱团投标、成立投标联盟等围标串标行为,并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④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⑤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等。

2、监理企业:

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②所有项目累计存在6人次及以上长期不在岗或履职不到位或单个项目存在3人次及以上长期不在岗或履职不到位;③出具虚假工程质量评估报告;④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等。

3、房地产企业:

①因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欠薪群体性事件;②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存在重大投诉未解决,限期未整改;③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④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4、检测企业:

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以上质量事故或者较大以上安全事故;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结论等

5、招标代理机构:

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等

我委对以上行为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惩戒的同时,将名单移送国土、发改、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国地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机构。各相关单位在职能范围内对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措施:

1、对其提出的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从严审核,对其承诺事项均进行核实,并按法定最长时限办结。

2、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3、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4、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9、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10、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11、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由金融监管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2、限制失信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二)明确惩戒期限

联合惩戒期暂定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3年

通过构建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机制的作用,督促建设领域各方主体诚信守法,使之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达到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促进诚信守约,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