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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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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救灾物资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 2022-07-06 |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救灾物资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100]FJHYJT[GK]20220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 称: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救灾物资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06.20
二、更正信息
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修改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条款
更正内容:
事项: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7.2评标标准 采购包1、采购包2与采购包3中: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 | 6.8 | (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即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对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①、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的,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 ②、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的,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 ③、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的,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 ④、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3)对于同时属于环境标志和节能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4)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对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在节能(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中填写,并提供所投产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证书,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所投合同包中的品种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且提供的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须符合《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规定中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依据标准执行,投标人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查询结果的截图或网页打印件,并注明网址。)。(5)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规定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
更正为: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 | 6.8 | (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即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对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①、若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的,给予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②、若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给予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③、若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给予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3)对于同时属于环境标志和节能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4)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对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在节能(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中填写,并提供所投产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证书,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所投合同包中的品种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且提供的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须符合《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规定中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依据标准执行,投标人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查询结果的截图或网页打印件,并注明网址。)。(5)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规定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见发布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2.本更正公告条款如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更正公告为准。其他内容若未在本更正公告中体现,则仍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地 址:福州市东部办公区2号楼17层
联系方式:0591-83202112
2.采购代 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福建宏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金鸡山路27号
联系方式:0591-870785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鹰
电 话:0591-87078515
福建宏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见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