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20项第18.1/18.2.1条中“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招标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修改为“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E3501040102100286001,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招标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原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2节“ 投标须知”中“4投标人资格要求”中“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中“(11)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企业法人仍处于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或仍处于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质量安全黑名单或文明施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
修改为“(11)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企业法人仍处于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福州仓山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永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
2021年10月15日
福州市世茂福晟江山府西侧道路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 2021-10-15 |
福州市世茂福晟江山府西侧道路工程(施工)
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E3501040102100286001
各投标人:
现对福州市世茂福晟江山府西侧道路工程(施工)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