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新街路道路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 2021-09-14 |
长乐区新街路道路工程(施工)招投标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 E3501820102100473001
答疑媒介: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ggzyfw.fujian.gov.cn或ggzyfw.fj.gov.cn)、长乐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2018版(http://cl.fuebid.com)、福州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
一、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18.1/18.2.1款“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中“③投标人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使用电子银行保函的……长乐区公号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③投标人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a、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的,已开具银行电子保函的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提交纸质材料(银行电子保函原件),也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银行电子保函凭证截图或扫描件。银行电子保函以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开评标系统对银行电子保函在线验证的结果为准。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相关提示及《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投标人操作手册》进行操作,未按以上要求进行操作导致投标人开具的银行电子保函在线验证未通过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具体要求按照《关于使用银行电子保函有关事宜的通知》(榕公共资源〔2019〕47号)执行;b、若采用电子保险保函,已开具电子保险保函的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电子保险保函原件),电子保证保险以福州市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开评标系统)对电子保证保险的验证结果为准。C、投标人以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关于闽建筑〔2020〕8号文件有关到账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函([2021]1号)及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2、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3项30.1款“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修改为“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
3、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项34.2款“其他”中“第34.2.17款”、“第34.2.19款”、“第34.2.23款”全部内容均予以删除。
4、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第1节 资格文件”第1点(2)及目录中“十三、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承诺书(若有时)”修改为“十三、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承诺书”。格式如下:
十三、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1、保证在 (项目名称)施工期间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并按照工程施工进度需要及时到位进场。
2、在本工程开工前,如果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并及时到位进场,本公司愿意放弃本工程的中标资格。
3、如有违约,我公司将接受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处罚,并承担全部责任。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本补充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招标人: 福州市长乐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