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标须知中:招标项目名称:横屿公交枢纽站,标段名称:横屿公交枢纽站项目( 施工),须知中招标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其他地方也不一致。请问项目名称以哪个为准。
答:1、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2条招标项目名称:横屿公交枢纽站,标段名称:横屿公交枢纽站项目(施工),现修改为:招标项目名称:横屿公交枢纽站项目(施工),标段名称:横屿公交枢纽站项目(施工),其他不一致的地方也相应修改。
总承包允许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5条分包内容原文件内容如下:
横屿公交枢纽站-变更公告 | 2021-04-14 |
横屿公交枢纽站项目(施工)
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3501110102100255001
各投标人:
现就横屿公交枢纽站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15 | 11 | 分包 | □允许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 |
现修改为如下内容:
15 | 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内容: 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应具备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 |
招标文件第4章专用合同条款3.5.2修改为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允许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部分进行分包,但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审批同意。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而致使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包括发包人为此支付的违约金、利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2节商务文件二投标函附录第3条内容原文如下:
3 | 分包 | 3.5 | 不允许。 |
现修改为:
3 | 分包 | 3.5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而致使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包括发包人为此支付的违约金、利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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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的:“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另行协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