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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街一期改造工程-汾阳溪两岸提升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无
时间:2021.04.08 来源:长乐区 浏览次数: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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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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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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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和平街一期改造工程-汾阳溪两岸提升工程(施工)

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3501820102100150011

各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有关问题的澄清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纪要

1:考虑该工程规模、性质、工程工期及工程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保质保期的完成该工程望贵司改为固定单价合同。

1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2: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

2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3: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是否可以不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招标人审核?

答3:可以,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品牌的,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参考品牌中选择一种经招标人同意的品牌进行采购和施工。

二、补充通知

1、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第20点“2、投标保证金形式”②银行保函形式修改为:“a、银行电子保函,应由与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签署了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相关协议的银行开函且应通过平台的在线验证结果,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资格审查不合格。b、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文件规定,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还需提供缴纳的保函手续费的相关材料: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并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附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后面,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资格审查不合格。开具银行保函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c、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参与我区房建和市政工程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使用电子投标保函,并取消使用纸质保函。本项目不使用纸质保函,招标文件与本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为准。”

2、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第35点“其他”第34.2.9条款修改为:“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在榕企业,应按照榕建筑[2016]24号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建筑业处报送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本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处,并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长乐区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融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