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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橘园工业园区项目D(主体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无
时间:2020.09.14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3. 3
    开标记录
  4. 4
    候选人公示
  5. 5
    交易结果公告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

项目名称

金山橘园工业园区项目D(主体工程施工)

招标编号

E3501040102100209004

澄清、修改、补充内容: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有关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补充内容如下:

1、投标人问:本项目最高层数仅23层,远不及招标人公布的高度115.15米。请招标人公布本项目规划高度115.15米的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防止本项目的高度指标为设置指标而设置,有为某企业量身定做之嫌。

答:本项目规划认定建筑高度为111.15米(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件“(四)类似业绩的指标值设置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若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低于《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的,可按《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确定。”本项目业绩要求高度不低于100米。

2、投标人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会展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在四库一平台上体现以上具体分类或者公共建筑是否可视为民用建筑工程?

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表A建筑工程分类表中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或工业建筑工程)的均满足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或工业建筑工程要求。

3、投标人问:标书中“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或者已开工)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的钢结构装配式(工业化)民用建筑工程(或工业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项目进展时间以施工许可证为准)。现有的钢结构项目均为装配式项目,不会刻意在四库一平台上备注,只会备注钢结构项目,这类业绩是否满足?

答: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查询网站未能查询到“装配式”或“工业化”的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问:本项目加分业绩要求装配式钢结构项目,仅要求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装配式钢结构特征,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网站可查询到“钢结构、装配式、民用建筑工程(或工业建筑工程)”特征信息的即视为满足要求。根据住建部及福建省《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装配式特征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认定意见(施工阶段)为准。防止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弄虚作假,本项目加分业绩证明材料除上述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认定意见(施工阶段),请招标人明确。

答: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序号1补正后内容要求提供

5、投标人问:本项目多处突破常规之处的设置,福建省内企业无任何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完全满足要求,经排查,仅有金山橘园工业园区项目A的中标人完全满足要求,缺乏竞争性。请招标人及时调整业绩条件设置,增加竞争性。

答:本招标项目招标方式为全国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我省市有关装配式(工业化)建筑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6、投标人问:招标公告中资格要求中的类似工程业绩与评标办法中设置的加分业绩指标要求不一致,请招标人统一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

答: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序号1和序号2补正后内容中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是按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我省市有关装配式(工业化)建筑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7、投标人问: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文件第五条第二点规定,类似业绩应为招标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的前五年内验收合格的工程。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已开工在建项目也符合要求,不符合文件规定。建议招标人删除在建项目也符合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要求的条款。

答: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榕建筑〔2020〕35号),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3.5条“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间(即项目进展时间)认定以提供的施工许可证为准。投标人提供的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在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均视为满足业绩时间认定要求

8投标人问: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文件第五条第四点规定,类似业绩的指标值设置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招标公告中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特殊性指标为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装配式钢结构工程,超过了本项目实际指标值。请招标人依据本项目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设置类似业绩指标值,且应为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的前五年内验收合格的工程。

答:本招标项目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件“(四)类似业绩的指标值设置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若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低于《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的,可按《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确定。”本招标项目业绩要求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关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3.5条“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间认定详见本补充通知第7条回复。

9、投标人问:1关于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第2项:关于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有如下描述:第2项第(2)条:若施工合同或施工许可证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第3条: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疑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可查询到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但查询的项目信息无法满足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和时间要求,是否可以按照上述第2项第(2)条“提交证明资料”,证明项目业绩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和时间要求? 2、关于“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的要求 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第1项:关于“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的要求第四项第1条第(3)条: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 第四项第2条: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疑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可查询到项目竣工验收信息,但查询的项目信息无法满足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和时间要求,是否可以按照上述第四项第1条第(3)条“提交证明资料”,证明项目业绩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和时间要求? 3.关于项目业绩的疑问招标公告之资格要求: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疑问:钢结构装配式(工业化)民用建筑工程(或工业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准确定义是什么?项目业绩为钢支撑框架结构、钢结构—混凝土混合结构,是否满足上上述业绩要求?

答: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序号1和序号2补正后内容中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网上可查。“钢支撑框架结构”或“钢结构—混凝土混合结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即为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和相关网站查询到的信息须同时体现“装配式”(或“工业化”)和“钢结构”,否则业绩不计。其他详见本通知第2条回复。

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网络查询截屏和标明项目信息,但最终以评标当日评委会按招标文件规定查询的为准。

10、投标人问: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条款号4.1.9中“5、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是否合理,龙头企业3年有效期是否已失效。

答: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中已删除“5、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第35项“34.2.11根据《关于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有关事项衔接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19〕44号)‘2019年12月16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的招标项目,2016年度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不再适用’的规定,本招标文件(含评分办法)中有关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内容不再适用。”也已明确。

11、投标人问: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中序号2中要求“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施工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项目进展时间以施工许可证为准”,若是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议业绩认定的时间应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且证明材料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招标文件要求体现“单体建筑面积”、“钢结构、装配式、民用建筑工程(或工业建筑工程)”,已竣工业绩都是早期录入业绩,相应网站无要求录入这些信息,建议按招标文件通用本要求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 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另从项目名称就可判定为民用建筑还是工业建筑,且一般项目录入和签合同时均不会注明“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工程”,要求要体现“民用建筑工程(或工业建筑工程)”是否为某些人量身定作,应予以删除此要求。

答:详见本通知第2、3、7条回复。

12、投标人问: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序号1中要求 “通过上述相应网站可查询到“钢结构、装配式、民用建筑工程(或工业建筑工程)”特征信息的视为满足要求”,与通用本要求不一致,且已竣工业绩都是早期录入业绩,无要求录入这些信息,建议按招标文件通用本要求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答:详见本通知第9条回复。

13、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综合评估法 附件3-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表 序号8 “评审子项目名称:应用BIM技术的相关措施(若有),评审内容和标准:如体现BIM技术应用的项目整体模型、场地布局模型、关键节点模型、重点难点工艺动态模拟等有关具体内容”。该条评审内容和标准不明确,请问是否需提交上述内容的相关模型或者动画视频文件,请予以明确。

答:以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支持的格式提供体现该技术文件评分内容的相关BIM材料。

14、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2章 投标须知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9 条款号2.1 计划工期 总工期为693日历天,定额工期/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1#楼及2#楼应在自开工之日起361个日历日内完成竣工验收。请问①1#楼2#楼 “开工之日”是否为总工期693日历天的起算之日?②发包人能否拟定一个大概的“开工之日”日期,便于投标文件表达?③3#楼、5#楼开工时间是否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安排自行拟定?

答:1#楼2#楼、3#楼和5#楼的“开工之日”为总工期693日历天的起算之日。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开工之日暂定为2020年112日。

15、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2.3招标范围和内容(3)招标范围和内容:招标范围为金山橘园工业园区项目D主体工程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制构件深化设计、预制构件生产、地下室、基坑支护、上部土建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等招标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次招标不含室外总体工程),具体范围和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为准,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其中招标范围和内容含“基坑支护”施工,但招标文件及附件未见基坑支护相关图纸,能否补充提供?

答:招标人补充提供基坑支护相关图纸,详见附件或向招标代理机构索取。

16、投标人问: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序号1 补正后内容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备注三、本评分点的“类似工程业绩”与招标公告第3.5 条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不得为同一项业绩,否则仅作为招标公告第3.5 条的评审内容,不作为本评分点评分内容。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无此项要求。且审查办法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门槛条件和加分两处的指标要求不一致,请问若有一项业绩既满足资格审查“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又满足加分项“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是否既为第3.5 条的评审内容,同时作为本评分点评分内容?

答: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3.5条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和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序号1补正后内容中评分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可以为同一项业绩,但该项业绩应分别满足其相应要求。删除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序号1补正后内容中备注“三、本评分点的‘类似工程业绩’与招标公告第3.5条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不得为同一项业绩,否则仅作为招标公告第3.5条的评审内容,不作为本评分点评分内容。”

17、投标人问: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场地较小,无法在红线内设置临建,能否考虑将办公区和生活区临建设置在本项目附近的C地块或E地块范围内。

答:暂不考虑将本项目的办公区和生活区临建设置在本项目附近的C地块或E地块范围内。

附件:基坑支护图纸(电子档)

 

 

 

                                 招标人:福州市仓山区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