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塔头新区七期改造项目拆除及渣土清运工程
第2标段(施工)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E3501110102100071001
各投标人:
招标文件澄清部分:
1、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补充更改附后。
提疑部分:
问:1、一级建造师可否当中级职称使用?
答:不可以。
本补充通知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 标 人: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2019年3月12日
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如下: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发包范围有关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照发包人及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用电计划、 安全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承包人应在施工图纸会审后7天内报送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该工程计划实施日期14天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6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之日起7天内批复。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 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总监或其授权代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征收红线为界,征收红线以内为场内交通,征收红 线以外为场外交通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八份,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 定》(建建[2000]142号)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DBJ13—56—2004) 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福建省、福州市的最新有关规定(若有)提交一式8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 料)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体应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 001规定及国家、福建省、福州市的最新有关规定(若有)。承包人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 交工作(向档案馆移交)及竣工归档、备案手续,发包人和使用人予以配合。竣工工程技术档案 和施工管理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按时交付竣工工 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发包人可不支付竣工付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详见上述规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详见上述规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详见上述规定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不允许分包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本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本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内容。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24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 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等不可抗力(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异常恶劣的气候按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完成竣工退场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满足审核单位的要求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适用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招标人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招标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