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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会堂南路(省道203至龙景路)道路工程(监理)-变更公告
2018-12-18 来源:福州市 浏览次数:

长乐区会堂南路(省道203至龙景路)道路工程(监理)

答疑澄清

招标编号:E3501820102100061003

 

各投标人: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对长乐区会堂南路(省道203至龙景路)道路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1请问保证金金额超过年度保证金额度,是否可以采用将超出额度部分转入保证金指定账户,转账部分回单和年度保证金函附入投标文件中,以此证明。请释疑,谢谢。

答:可以。

    2、本项目要求人员配备7人,建议人员配备按2018年11月1日执行的“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号文件)及其补充通知闽建建[2018]37号文件执行配备6人,建议安全员可由除总监外的项目监理部其他人员兼任。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按榕建招[2013]38号文件规定,“已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同时参加多个不同专业资质的项目单项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项目投标”。“ 《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应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吧!

答:榕建招[2013]38号文件已废止。根据榕建筑[2018]154号文规定投标人使用《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为招标人可通过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查询投标人在《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和有效期限。

4、 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48中“8、工期延期,不另行增加监理服务费”、“9、如施工工期延误,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第4章合同专用条款5.3“(5)本工程监理工期若有顺延委托人不再另行补偿监理费”建议按2012年版监理合同范本的条款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 本项目监理服务期不含缺陷责任期,建议删除招标文件第4章专用条款2.1.2(29)。

答:删除招标文件第4章专用条款2.1.2(29)

6、 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专用条件9.2.5(8)“本项目实际需要所发生的爆破工程专项监理费用应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爆破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且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由中标人承担,发包人不另外支付。中标人若无此资质,应按有关规定分包给具有专项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并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另外支付监理费”,“爆破监理”属专项资质,监理单位基本无此资质,而且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和本招标文件监理费的计取根本不含此另行委托相应资质机构监理的费用。强烈要求修改为“中标人若无此资质,应按有关规定分包给具有专项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并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 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专用条件5.3(4)“在工程交工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经长乐区财政部门审核结束,批复并拨款到位后支付至审结总价的100%”,建议修改为“在工程交工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监理费的80%,项目结算经长乐区财政部门审核结束,批复并拨款到位后支付至审结总价的100%”。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福州市长乐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