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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20年第一次公开拍卖建筑用凝灰岩矿采矿权的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无
时间:2020.12.10 来源:闽清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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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2020年第一次公开拍卖建筑用凝灰岩矿

采矿权的公告

编号:梅矿拍告字〔202001

经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决定公开拍卖福建省闽清县东洋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机制砂用)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采矿权拍卖编号

矿山名称

矿区范围(2000坐标系)

X,Y

矿种、

开采方式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可开采

资源量

(万立方米)

出让年限、

生产规模

出让

起始价

(万元)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梅矿2020-01

 

福建省闽清县东洋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机制砂用)

1、2883686.000,40359823.000;

2、2883337.000,40359527.000;

3、2883562.000,40359206.000;

4、2883889.000,40359419.000;

5、2883915.000,40359495.000。

开采标高: +325-+607米

建筑用凝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

0.1896

932.75

12年(含基建期、达产期、收尾期),生产规模100万立方米/

1500

600

二、竞买人资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企业法人均可报名竞买,但有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含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三、参加竞买申请方式及截止日期

1、公告时间:20201210日至2021年17日。

2、申请人可于20201224日至2021年17日工作时间内,到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获取本次出让文件。

3、报名时间:20201230日至2021年17日(工作日期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4、报名地点: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址:闽清县梅溪新城锦绣闽江11栋四楼)

5、报名方式:提交竞买申请表,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6、矿区现场察看时间:公告之日起自行前往实地察看,费用自理。

7、竞买保证金缴交时间: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必须于2021年1月7日下午4:30前汇至指定的账户。

8、竞买保证金缴交银行账户:

开户单位: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及帐号:

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418275045428  ②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13185101040018163  ③中国工商银行闽清县支行1402050129601053806  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35050161690700000345  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935000010009978940 ⑥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100056136060010001  ⑦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清支行 35501012010490000057 ⑧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9010410010010000066271

竞得采矿权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可抵采矿权拍卖成交出让收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或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后即行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四、拍卖时间和地点

拍卖时间:2021年1月8日上午10点。

拍卖地点: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址:闽清县梅溪新城锦绣闽江11栋四楼)

五、资料要求

竞买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竞买人申请表、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6、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六、竞买资格的确认

竞买人应当认真参阅拍卖出让文件资料。一旦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表,视为接受本次采矿权拍卖出让的公告、出让须知条款等公开出让文件资料规定,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上述指定的时间内报名并提交相应材料,经相关程序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提交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的竞买人予以资格确认,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资格人少于三人的,则依照相关规定停止本次采矿权拍卖,竞买资格人数达到拍卖要求的,由拍卖公司通知竞买人参加拍卖会。

七、成交确认

     1、本次采矿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拍卖底价(或保留价)。

2、竞得人应在竞得当日当场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经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须于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视为竞得人放弃受让人资格,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3.采矿权拍卖成交出让收益仅指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费等。采矿权拍卖成交出让收益币种为人民币。

4采矿权拍卖成交出让收益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交至出让人指定账户。

5、若采矿权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有关款项,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2‰缴纳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一次性全额支付的,视为违约并解除合同,采矿权竞得人已缴有关费用不予返还。

八、风险提示

1、出让采矿权的可开采资源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以及技术资料可能与实际开采有误差,竞买人应认真考虑,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签订了《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不得以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中的可开采资源量、开采条件、运输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由于法律、法规、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制约因素,致使未能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出让人不予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3、竞得人或采矿权人在未落实相关征迁补偿费用前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竞得人或采矿权人不得进行采矿、不得擅自动用他人的土地、山林、青苗、道路、水利电力设施等,否则引起的后果由竞得人或采矿权人负责。

九、其它事项

1、在公告期内若对拟出让的采矿权有异议者,请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公告期内收到为准)。对公告期间反馈有异议的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核实,待异议消除后再行办理相关出让手续。

2、为使采矿权竞得人与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名称一致,竞得人须于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闽清县注册成立主营为矿产资源开发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已在闽清县注册成立主营为矿产资源开发经营的企业法人除外)。

3、矿山的建设、开采必须符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且矿山石料只能用于加工机制砂。

4、本次公开出让采矿权详细资料、具体要求以及未载明事项,见出让文件,本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5、联系方式:0591-62300691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