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龙田神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51.85%股权转让预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拟对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福清市龙田神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51.85%股权转让进行预公告,征集意向竞买人,现预公告如下:
本项目预公告时间: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22日。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名 称 | 福清市龙田神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福清市龙田镇三村新区 | ||||||||||
法定代表人 | 何希秀 | 成立日期 | 2000年7月26日 | |||||||||
注册资本 (万元) | 126 | 实收资本 (万元) | 126 | |||||||||
经济类型 |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D、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E、国有参股企业 F、其他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燃气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181717343502P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
经营范围 | 管道燃气供应、安装,零售燃气具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否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 比例 | |||||||||||
1.何光 | 24.075% | |||||||||||
2.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51.85% | |||||||||||
3.何希秀 | 24.075%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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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7. | ||||||||||||
8. | ||||||||||||
9. | ||||||||||||
10. | ||||||||||||
11、其他股东 | ||||||||||||
主要财务指 标 | 2016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91521.52元 | -111,199.26元 | 69,869.11元 | 67,802.78元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667,199.07元 | 3,390,439.04元 | -723,239.97元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 |||||||||||
2017 年 10月 31 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7961.15 | -111,374.40 | -111,628.50 | -121,927.5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547,286.64 | 3,388,923.41 | -841,636.77 | ||||||||||
决策及批准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8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85% | |||||
联系人 | 林 桑 | 电话 | 13599031515 | 邮箱 | 2604688940 @qq.com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E A、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B、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C、省级国资委监管 D、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E、市级国资委监管 F、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福州市新榕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100154396888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 股东会决议 √ 董事会决议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批准日期 | 2017年11月7日 | |||||||
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拟转让福清市龙田神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51.85%股权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 | |||||||
预披露公告期 | √ A、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B、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 个工作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良好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转让竞买条件。受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置上述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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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股东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
交易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3层
联系电话:0591-83339823
本项目预公告期间,欢迎有意向者按以上联系方式前来接洽。
特别提示:本预公告不构成对任何意向竞买人或接收本公告的任何主体的要约。以上预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公告或交易的依据,转让方和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转让方和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留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项目作适当调整的权利。有关本项目的最终信息均以正式发布的项目公告披露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