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采购公告
-
2更正公告
-
3中标(成交)公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工作项目 | 2022-08-12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工作项目 | 2022-08-12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JXGL[GK]2022004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工作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2-1 | C090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承担包括正常作业所需的买样、抽样、检验等劳务、材料、设备、器具、备件、服装费、损耗、包装、运输、维修、税费、各类保险、利 润以及完成合同条件所需的开支等。 | 1、投标人承担本项目的实验室应具备符合食品检验标准规范防止交叉污染的使用面积;2、按照易腐食品保存要求,投标人承担本项目的备份样品储存间必须具备冷冻(冷藏)能力、实验室存放备份样品储存间必须具备冷冻(冷藏)能力。 | 1(批) | 合同签订,所有样品完成抽样后30天内交货。采购人按抽样进度可要求中标人分批提供检测报告。本项目所有工作任务须在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 | 6625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62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所有样品完成抽样后30天内交货。采购人按抽样进度可要求中标人分批提供检测报告。本项目所有工作任务须在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
4.2交付地点:闽侯县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在交付时间前完成全部抽检任务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工作项目(项目编号:[350121]JXGL[GK]2022004)合同包2任务,负责闽侯县范围内养殖业农产品食品安全的抽样检验工作,总计抽检625批次,服务费用6625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陆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要求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中标人完成合同包2任务的50%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项的50%。 |
2 | 50 | 合同包2任务全部完成后支付剩余款项。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和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保留更换中标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闽侯县农业农村局 | 乙方: | 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华林香槟路19号 |
单位负责人: | 程章平 | 单位负责人: | 陈莜欣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0591-87576111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民生银行福州屏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508012830002000 |
签订地点: 闽侯县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