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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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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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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成交)公告
2022年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抽检服务类采购项目 | 2022-07-07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
乙方: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11]GRD[GK]2022001的2022年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抽检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2199 其他农林牧副渔服务 | 其他农林牧副渔服务 | 按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要求 | 按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要求 | 536(批次) | 按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要求 | 59764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柒仟陆佰肆拾元整(¥59764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241号;
4.3交付条件: 完成合同要求的抽检批次,并出具完整的抽检报告,直至验收通过为止。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完成2022年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抽检服务类采购项目,共536批次。乙方承担包括正常作业所需的买样、抽样、检验等劳务、材料、设备、器具、备件、服装费、损耗、包装、运输、维修、税费、各类保险、利 润以及完成合同条件所需的开支。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任务完成后递交完整无误的检测报告和汇总表及需要说明的材料与报告等,按合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签订合同后支付 |
2 | 30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不少于全部检验检测工作量50%工作量并经采购人检查合格后支付30%合同款 |
3 | 40 | 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合同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完成所有批次的抽检工作,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为止。。
10、违约责任
(1)投标人应具备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工作、样品管理、培训管理、保密、回避等制度,落实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特别是检测项目和参数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的要求,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 ★(2)投标人不得将抽样检测任务转包其他检测机构,或将抽样检测项目擅自进行分包。 (3)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4)投标人必须参加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的留样验证检测等工作,配合做好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或逃避。 (5)验证检测结论分为通过或不通过。 (6)在留样验证检测中发现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中标人资质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7)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终身不得参与承担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任务,由资质主管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7.1 未经检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7.2 伪造、编造或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7.3 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7.4 其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不诚信的情形。 ★(8)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五年内不得参与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8.1 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农产品生产者的; 8.2 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的; 8.3 利用抽检监测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8.4 谎报、瞒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的; 8.5 抽样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8.6 其他需要终止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任务的情形。 ★(9)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中标人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9.1 未通过留样验证检测结论为不通过的; 9.2 将抽样检验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擅自进行分包的; 9.3 在实际抽样过程中,中标人未按要求进行买样与抽样的,且未提前报备采购人,导致抽样布点、覆盖率等未达到要求的; 9.4 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测结论等抽样检测信息的; 9.5 因中标人工作失误造成抽样单、备份样品、检验结论、抽检监测结果或所提交的各类材料报表错误的; 9.6 未按照相关法规及合同要求对样品进行抽样、运输、储存或因无法提供样品运输、流转过程等相关记录,对检测结果的客观性造成影响的; 9.7 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9.8 其它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10)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10.1 通过现场检查,但存在问题的; 10.2 通过留样验证检测,但存在问题的; 10.3 因中标人自身技术原因,造成检测结论或报告无效的; 10.4 其他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测的情形。 (11)中标人具有上述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晋安区农业农村局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并视情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12)对于限期整改的,中标人整改完成后应向当地和省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检测参数、方法等参照2022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1)投标人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招标文件,负责中标样品的抽检工作,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所有检测项目投标人拟采用的检测方法均通过实验室认证或认可。 (3)检测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的,中标人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采购人。 (4)中标人需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做出判定(需列明相关判定依据),并对检测结果真实性负责。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编造、篡改检测数据或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所有权属采购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5)样品检测不合格的,中标人应在出检验报告后24小时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原件(需有样品照片)四份寄(送)至采购人。中标人应保存邮件详情单,以备查询。 (6)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不合格提出异议的处理:受检单位提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对留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合格的,复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7)备份样品的处理: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投标人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1年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抽样时每个样品多制备一份检测样留存晋安区农业农村局,作为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验证检测样品。样品存放条件应在-20°C以下。区农业农村局没有存放条件的,可寄存设区市农业农村局。验证检测样品留存期半年(具体对接事项由采购方出面配合协调)。 ★(8)本抽检工作所涉及的内容、数据、原始记录、问题样品报告及处置报告等工作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未经采购人批准,中标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不得将抽样检测任务转包其他检测机构,或将抽样检测项目擅自进行分包。 ★(9)省农业农村厅将从留样品中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验证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公正。中标人必须参加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的留样验证检测等工作,配合做好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或逃避。中标人当年留样验证检测结果作为能否参与承担下一年度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抽样检测任务的重要参考。 (10)对于限期整改的,中标人整改完成后应向当地和省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 (11)中标人须派专业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到达采购人指 定的地点(晋安区辖区内),完成采购人规定的抽样任务。抽样人员抽样过程中必须规范着装,抽样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2)中标人派出的抽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验和实验室管理工作。中标人应当配备与抽样任务相匹配的交通运输工具(如抽检产品涉及需冷藏冷冻的,还应配备充足的冷藏冷冻运输设备),应有充足的抽样和检验人员,以满足采购人日常抽检和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抽检需求。 (13)采购人需要实施应急、执法等抽检时,中标人应及时协助采购人制定抽检方案,及时派出抽样组(不少于2人),快速出动配合采购人进行抽检。 (14)中标人应建立样品保管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样品保管信息,并积极配合采购人对样品的处置。 (15)中标人必须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抽检监测任务,及时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配合采购人完成抽检情况分析报告的撰写。 (16)对采购人提出的样品复测、交叉检测等需求,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 (17)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 (18)1.如农业农村局部最新例行监测文件中规定的监测项目有增加,需增加相应的兽药残留检测项目。 2.本次抽检任务共536批次,由于农产品属于时令产品季节性较强,抽样品种批次届时按实际情况调剂。检测项目、检测参数、方法和判定依据具体如下: (一)检测参数,2022年检测项目,检测批次。 1.蔬菜、食用菌、水果、粮食等,共386批次。 蔬菜、食用菌、水果,检测项目:除虫脲、阿维菌素、氯吡脲、嘧菌酯、咪鲜胺、百菌清、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腐霉利、虫螨腈、醚菊酯、氟啶脲、吡唑醚菌酯、灭蝇胺、霜霉威、多菌灵、噻虫嗪、吡虫啉、啶虫脒、甲萘威、烯酰吗啉、灭幼脲、虫酰肼、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辛硫磷、哒螨灵、毒死蜱、敌敌畏、二甲戊灵、三唑酮、异菌脲、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氰菊酯、苯醚甲环唑、伏杀硫磷、丙溴磷、氟氰戊菊酯、嘧霉胺、马拉硫磷、二嗪磷、多效唑、甲霜灵、甲基异柳磷、对硫磷、六六六、五氯硝基苯、氟虫腈、氯菊酯、乙烯菌核利、三氯杀螨醇、氟胺氰菊酯、甲拌磷、联苯菊酯、溴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亚胺硫磷、杀螟硫磷、三唑磷、乙酰甲胺磷、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对硫磷、氧乐果、甲胺磷、氯虫苯甲酰胺、三唑醇、地虫硫磷、久效磷和特丁硫磷、丙环唑、咯菌腈、腈菌唑、抗蚜威、氯唑磷、咪唑菌酮、嘧菌环胺、氰霜唑、噻螨酮、茚虫威、唑螨酯、虱螨脲、戊唑醇、烯肟菌酯、烯效唑等共87项, 粮食,检测项目:无机砷、汞、铅、镉,乐果、敌敌畏、杀螟硫磷、水胺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二嗪磷、久效磷、甲基嘧啶磷、乙硫磷等共14项。 2.茶叶,检测项目: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杀螟硫磷、灭多威、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哒螨灵、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克百威、丁硫克百威、呋虫胺、乙螨唑、水胺硫磷等共27项,20批次。 3.畜、禽肉;猪肉、牛肉、羊肉、猪肝、牛肝、羊肝,60批次。 畜、禽肉,检测项目: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氯霉素、替米考星、磺胺二甲嘧啶、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强力霉素、甲硝唑及代谢物(羟基甲硝唑)、地美硝唑及代谢物(羟基地美硝唑)等23项。 猪肉、牛肉、羊肉、猪肝、牛肝、羊肝,检测项目: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替米考星、甲硝唑及代谢物(羟基甲硝唑)、地美硝唑及代谢物(羟基甲硝唑)等23项。 4.禽蛋,检测项目: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氯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强力霉素17项,40批次。 5.生猪尿样,检测项目: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等3项,30批次。 (二)检测方法: 1、蔬菜、食用菌、水果、粮食等检测方法:检测参数及检测方法: 蔬菜、食用菌、水果检测方法:检测参数及检测方法: 1.1禁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地虫硫磷、久效磷、特丁硫磷。限用农药: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常规农药: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NY/T 761-2008或GB /T 20769-2008或GB 23200.113-2018或GB 23200.121-2021。 1.2限用农药: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常规农药: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之和)、醚菊酯、虫酰肼、毗唑醚菌酯、丙环唑、咯菌腈、腈菌唑、氯唑磷、咪唑菌酮、嘧菌环胺、三唑醇、氰霜唑(氰霜唑代谢物)、噻螨酮、茚虫威、唑螨酯、虱螨脲、戊唑醇、烯肟菌酯、烯效唑、抗蚜威。GB/T 20769-2008或GB 23200.8-2016或GB 23200.113-2018或GB 23200.121-2021。 1.3常规农药:阿维菌素。GB 23200.19-2016或GB 23200.121-2021。 1.4常规农药:除虫脲。GB/T 5009.147或GB 23200.121-2021。 粮食检测方法:检测参数及检测方法: 1.5无机砷、汞。GB 5009.11-2014。 1.6铅、镉。GB 5009.268-2016。 1.7乐果、敌敌畏、杀螟硫磷、水胺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二嗪磷、久效磷、甲基嘧啶磷、乙硫磷。NY/T 761-2008或GB /T 20769-2008或GB 23200.113-2018或GB 23200.121-2021或GB /T 5009.145-2003。 2、茶叶检测方法:检测参数及检测方法: 2.1限用农药:氰戊菊酯、水胺硫磷。常规农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GB/T 5009.146或GB/T 23204或GB23200.113。 2.2禁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DDT)。GB/T 5009.19或GB/T 23204或GB23200.113。 2.3禁用农药:三氯杀螨醇。GB/T 5009.176或GB/T 23204或GB23200.113。 2.4禁用农药:甲胺磷、乙酰甲胺磷。GB/T 5009.103或GB23200.113 。 2.5常规农药:杀螟硫磷。GB/T 5009.20或GB/T 23204或GB23200.113。 2.6限用农药:灭多威、丁硫克百威、克百威。常规农药: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哒螨灵、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呋虫胺、乙螨唑。GB 23200.13或GB23200.121或GB23200.113。 3、禽肉检测方法:检测参数及检测方法: 3.1常规药物:磺胺类(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20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3.2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20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 3.3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366-2006)。 3.4禁用药物:金刚烷胺。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3.5常规药物:酰胺醇类(甲砜霉素)。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3.6常规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58.5-2021)。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的通知残留办〔2021〕23号)。《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3.7常规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5-2021)。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的通知 残留办〔2021〕23号)。《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1865-2016)。 3.8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氯霉素)。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2021)。《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3.9限用药物:替米考星。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2-2006 )。动物性食品中替米考星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0-2008)。 3.10允许作治疗使用,但不得在动物食品中检出药物:甲硝唑及其代谢物、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动物源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的通知残留办〔2021〕23号)。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 GB/T 21318-2007。 4、禽蛋检测方法:检测参数及检测方法: 4.1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产蛋期禁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GB/T 21312-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4.2禁用药物:金刚烷胺。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4.3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2007)。 4.4常规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和甲砜霉素);产蛋期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氯霉素)。《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1865-2016)。 5、猪肉、牛肉、羊肉、猪肝、牛肝、羊肝检测方法:检测参数及检测方法: 5.1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18-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286-2008 )。 5.2常规药物: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5.3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5.4畜禽限用药物:替米考星。动物性食品中替米考星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0-2008)。畜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2-2006 )。 5.5允许作治疗使用,但不得在动物食品中检出药物:甲硝唑及其代谢物、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动物性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2008 )。动物源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的通知 残留办〔2021〕23号)。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 GB/T 21318-2007。 6、生猪尿样检测方法:检测参数及检测方法: 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1-2008。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三)判定依据: (1)蔬菜、食用菌、水果判定依据。检测结果按GB 2763-2021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21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粮食判定依据。检测结果按GB 2763-2021和GB 2762-2017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21和GB 2762-2017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2)茶叶判定依据。检测结果按GB 2763-2021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21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3)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牛肉、牛肝和羊肉、羊肝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μg/kg。 (4)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其中,禽肉:金刚烷胺≤2.0μg/kg,氯霉素≤0.1μg/kg;禽蛋:金刚烷胺≤2.0μg/kg,氯霉素<1.0μg/kg。 (5)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的判定限为所采用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6)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甲砜霉素在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所采用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7)常规药物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禽肉、禽肝、猪肉、猪肝、牛肉、牛肝和羊肉、羊肝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磺胺二甲嘧啶在肌肉、脂肪、肝、肾组织中限量值均≤100μg/kg。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单个或组合在牛、羊、猪、家禽肌肉中限量值≤200μg/kg、在肝中限量值≤600μg/kg,在家禽蛋中限量值≤400μg/kg。强力霉素(盐酸多西环素)在牛、猪、禽肌肉中限量值≤100μg/kg、牛、猪、禽肝中中限量值≤300μg/kg,家禽产蛋期禁用,判定限为所采用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8)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猪肉、猪内脏、鸡肉、鸡内脏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甲硝唑及其代谢物和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定量限≤1μg/kg)。 (9)畜禽限用药物替米考星在猪肌肉中限量值≤100μg/kg,在猪肝中限量值≤1500μg/kg;在鸡肌肉中限量值≤150μg/kg,鸡肝中限量值≤2400μg/kg。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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