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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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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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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成交)公告
可门港临时隔离点房间内配备物品 | 2021-12-30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坑园镇卫生院
乙方:江西连宣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SD[TP]2021003的可门港临时隔离点房间内配备物品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7030305 窗帘及类似品 | 窗帘 | 连江县绣美建材店 | 133(间) | 445.0000 | 59185 | 国内 | 4.2m*2.8m | 无 |
1-2 | A02091001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电视机 | 广州市番禺区中拓电子厂 | 133(台) | 990.0000 | 131670 | 国内 | 32寸 | 无 |
1-3 | A060301 金属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 椅子 | 福州名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133(张) | 92.0000 | 12236 | 国内 | 金属钢 | 无 |
1-4 | A0699 其他家具用具 | 晾衣杆 | 福州维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133(个) | 259.0000 | 34447 | 国内 | 108cm | 无 |
1-5 | A0699 其他家具用具 | 晾衣叉 | 福州维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133(个) | 10.0000 | 1330 | 国内 | 1.2M | 无 |
1-6 | A0699 其他家具用具 | 电热水壶 | 廉江市华远电器有限公司 | 133(个) | 75.0000 | 9975 | 国内 | 1.5L | 无 |
1-7 | A0699 其他家具用具 | 脚踏式垃圾桶(有盖) | 台州市景昊塑业有限公司 | 266(个) | 19.0000 | 5054 | 国内 | 10L | 无 |
1-8 | A0699 其他家具用具 | 电吹风 | 东莞市思美达美发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 133(个) | 75.0000 | 9975 | 国内 | 1600W | 无 |
1-9 | A07030299 其他床上用具 | 四季被(1.5m床) | 南通鸿安纺织品有限公司 | 200(套) | 170.0000 | 34000 | 国内 | 2m*2.2m | 无 |
1-10 | A07030299 其他床上用具 | 枕头 | 南通鸿安纺织品有限公司 | 133(套) | 43.0000 | 5719 | 国内 | 43cm*70cm | 无 |
1-11 | A060602 金属质架类 | 立式衣架 | 台州宏康衣架制品有限公司 | 133(个) | 238.0000 | 31654 | 国内 | 金属钢 | 无 |
1-12 | A060602 金属质架类 | 衣架 | 台州宏康衣架制品有限公司 | 2660(个) | 0.7500 | 1995 | 国内 | 41cm*20cm | 无 |
1-13 | A02061808 热水器 | 电热水器 | 中乐电器(中山)有限公司 | 133(台) | 910.0000 | 121030 | 国内 | 60L | 无 |
1-14 | A07030201 床褥单 | 被单等三件套(1.5m床) | 南通鸿安纺织品有限公司 | 200(套) | 296.0000 | 59200 | 国内 | 四季通用型 | 无 |
1-15 | A060811 淋浴房 | 镜子 | 浙江珠峰镜业有限公司 | 133(个) | 125.0000 | 16625 | 国内 | 70*50cm | 无 |
1-16 | A0208070101 普通电话机 | 电话机 | 深圳市大而信科技有限公司 | 133(台) | 50.0000 | 6650 | 国内 | 通用型 | 无 |
1-17 | A060205 木制台、桌类 | 桌子 | 福州名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133(张) | 189.0000 | 25137 | 国内 | 1.2m*0.6M | 无 |
1-18 | A060104 木制床类 | 普通床2.0*1.5m | 罗山县安居乐家具店 | 133(张) | 402.0000 | 53466 | 国内 | 1.5m*2m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玖仟叁佰肆拾捌元整(¥61934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坑园镇坑园村宏达路188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为本次项目提供的货物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要求货物所配模块及配件为原厂配件,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所有货物按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谈判文件、响应文件等有关部分内容及样品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按谈判文件要求,验收合格后,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等额正式发票,采购人支付合同款的95%。 |
2 | 5 | 余款待验收合格后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采购人一次性无息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9.1乙方须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自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12个月,免费保修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须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 9.2乙方在免费保修期内须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产品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5个小时内派遣技术人员到达故障现场进行免费维修,每周7天,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产品,对造成的损失按合同规定赔偿及负责违约责任。如属硬件故障原因而且在到达故障现场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则应先提供同款产品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免费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同一故障发生二次),甲方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产品,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 9.3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设备数量送到安装地点,设备通过甲方确认后,由乙方指派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甲方将安排专人配合,并提供安装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各项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连江县坑园镇卫生院 | 乙方: | 江西连宣商贸有限公司 |
住所: | 连江县坑园镇凤新路34号 | 住所: | 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工业大道45号118室 |
单位负责人: | 陈章星 | 单位负责人: | 彭秋兰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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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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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359781710 |
联系方法: | 1363525356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508280109000193834 |
签订地点: 连江县坑园镇
签订日期: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