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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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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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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2021年度支队机关及部分直属单位办公用房修缮项目设计招标 | 2021-07-30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乙方: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GC[CS]2021001-1的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2021年度支队机关及部分直属单位办公用房修缮项目设计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 (元) |
1-1 | B0801 房屋修缮 | 支队机关办公用房修缮项目设计 | 包括方案设 计、初步设 计(工程概算及说明)、施工图设 计、后续阶段设 计和施工期间的指导和现场配合等服务。(详见响应文件) | 40 | 何锋 | 闽G009-17576 | 11900 |
1-2 | B0801 房屋修缮 | 支队部分直属单位办公用房修缮项目设计 | 包括方案设 计、初步设 计(工程概算及说明)、施工图设 计、后续阶段设 计和施工期间的指导和现场配合等服务。(详见响应文件) | 40 | 何锋 | 闽G009-17576 | 859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万柒仟捌佰元整(¥97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40) 天内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支路59号;
4.3交付条件: 满足采购人要求。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满足甲方使用需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70 | 成交人完成施工图设 计并满足采购人要求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款的70%。 |
2 | 30 | 项目竣工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款的3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一年.。
10、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条 双方责任 1.1 发包人责任: 1.1.1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设计方案图和工程概算后,提交上级机关审核批复,经上级批复同意后,于5日内通知设计人按批复方案和概算进行后期施工图设计,审核期间不计入合同工期。 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规定交付设计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双方重新协商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1.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出方案相比较设计人提交全套图纸给发包人后作较大修改(变动项目超过预算造价20%),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签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加设计费。若发包人要求较大修改(造价或影响面积15%以上)系因设计方的原因造成的,则设计方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1.1.5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1.2设计人责任 1.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本合同规定内容、进度和份数等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1.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2.3负责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1.2.4设计人要对自已设计的作品负责任,如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造成损失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全部损失。 1.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初验、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1.2.6设计人指派设计师 吴沐 当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工作经验13年。设计人不得中途更换设计师,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调整的,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1.2.7在施工过程中几个重要的节点环节,如放样,墙位、水、强弱电入场前交底,隐蔽工程验收等,本项目负责人必须要到场。 1.2.8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或工程队发现施工图存在问题,无法正常施工或按图纸施工存在重大缺陷时,本项目负责人必须在12小时内到场。 1.2.9施工队正式进场施工到施工竣工验收期间,要求本项目负责人到场次数不低于10次。 1.2.10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缺少的内容,本项目负责人应在2天内补齐图纸。 1.2.11设计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确认的施工图后,发包人如需对设计方案做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 第二条 违约责任: 2.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无需支付设计费,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人,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2.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但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系因设计方的原因造成的除外。 2.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2.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五。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设计费;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要求赔偿。 2.5自工程开工算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间,设计人应进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在发包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如设计人无故不配合影响施工,发包人有权每次按总设计费用2%扣减设计费用,累计超过3次(含)不到场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拒付剩余设计费用。 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除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款项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三条 其它 3.1质量要求 合格,即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各阶段的设计成果符合相应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满足下一阶段设计工作要求,最终必须满足施工具体要求;设计方案必须报发包人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3.2 知识产权 本项目的知识产权最终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对作品的资料及文件修改、复制或发包人有关项目的使用。 3.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3.4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服务的期限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3.5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3.6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3.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8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3.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乙方: | 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古田支路59号 | 住所: | 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67号万达中心八层 |
单位负责人: | 涂荣册 | 单位负责人: | 何世根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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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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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183362836 |
联系方法: | 1359938445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00005202400010005 |
签订地点: 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67号万达中心八层
签订日期: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