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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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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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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全区公安治安视频监控维修维护项目 | 2021-04-15 |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全区公安治安视频监控维修维护项目 | 2021-04-15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5]RWZB[GK]2020007的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全区公安治安视频监控维修维护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501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光纤电路租赁 |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1 |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5265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陆仟伍佰元整(¥526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服务期3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56号(马尾区公安局);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次采购的服务主要为:为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提供65条光纤电路使用服务费,税率为6%,服务期为3年。 5.1链路技术标准 链路应当保持通畅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满足甲方所有业务的正常使用;链路应满足传输数据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5.2链路考核标准 对于乙方提供的裸光纤电路的考核,由于链路是整个项目中最重要的环节,每个月该链路有3 天或超过3天处于断线的状态,就视为该月该光纤的租赁费为0元。由于施工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网,需要乙方提供相应的材料进行说明,并经公安许可后,方可进行结算。光纤租赁的数量以甲方和乙方最终确认的签证单进行按实结算。 5.3链路质量 5.3.1光缆按国家规范施工埋设与施工; 5.3.2链路应满足保证前端监控点的传输数据完全上传到派出所,实现数据全透传; 5.3.3链路端到端丢包率≤1%,网络延迟不超过40ms,链路故障率≤1次/年; 5.3.4必须满足甲方的数据、语音和视频业务的传输要求; 5.3.5链路骨干网络必须具备环路倒换、自愈功能; 5.3.6本部机房要具备自愈功能,主用电路发生故障时,应以确保抢通业务为第一原则,如果发现客户业务无法自动切换至备用路由器,则在得到客户许可或客户提出需求之后,在乙方侧通过手工强制执行切换。 主用电路发生故障时,如果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应提醒客户将路由器切换策略先关闭,待确认主用完全恢复后再开启并执行切换,避免由于障碍处理过程中出现频繁切换的现象,影响电路使用。电路故障处理结束后,应立即与用户配合确认电路回复至主用路由上。 5.3.7端到端的光纤网络通信服务的网络速率必须≥100M。 5.4链路硬件要求 链路接入点为甲方的路由器或交换机端口,乙方负责到甲方路由器或交换机前的所有设备、线路的提供、安装、接入和调试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协调工作。 5.5售后维护服务要求 5.5.1链路必须制定测试方案并出示合格的测试报告后方可要求甲方进行验收。 5.5.2链路交付使用后乙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保障服务,定期进行链路巡检,做好防范措施;新建链路要求完工时间≤1个月,链路维修维保完工时间≤48小时。 5.5.3乙方需提供统一售后服务热线:陈丽娟13599445196 5.5.4必须有统一的报障处理平台,有大客户服务中心,及时周到地处理采购人反映的网络问题; 5.5.5任何时候未经告知甲方,未进行协商的情况下不允许擅自中断链路服务。 5.6故障处理要求 5.6.1故障响应:能够主动第一时间发现并告知甲方网络故障;积极响应甲方上报的网络故障; 5.6.2查光路。用光功率计测查有无光信号及光衰耗情况。 5.6.3传输端口故障。当判断为传输端口故障时,由传输专业维护人员根据备用端口资源情况进行调度。 5.6.4如果光信号、电信号都有,检查用户端路由器或交换机是否正常。 5.6.5做好用户资料的详细备份,并保证各条电路资料的准确性,以便电路故障时能够快速定位端口等信息,及时恢复。 5.6.6做好电路板、光端机、用户终端设备的备件管理,有故障时及时更换。 5.6.7响应时间:对故障的响应时间不大于30分钟,未在30分钟内进行响应的,每超过1分钟,应向甲方支付罚款人民币500元整;超过1个小时未响应的,除支付罚款外,还应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5.7服务质量要求 5.7.1业务联系:乙方应安排专门的客户经理负责联系,客户经理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 5.7.2投诉渠道:乙方应提供良好的服务体系和完善的投诉渠道;提供7*24小时一点故障申告处理和投诉服务。障碍的申告由特定申告号码负责受理或通过大客户经理进行故障受理,并由特定申告号码或大客户经理负责障碍修复的回访。 5.7.3链路巡检:每半年进行一次设备的巡检,并提供巡检报告,乙方负责租用电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通信安全畅通,如遇通信故障,乙方应按《电信服务标准》规定,及时处理,并完成障碍修复,逾期未进行链路巡检或未提交巡检报告的罚款一万元整,除支付罚款外,还应赔偿采购人的相关损失。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链路必须制定测试方案并出示合格的测试报告后方可要求甲方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2 | 中标后第一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2 | 8 | 中标后第二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3 | 8 | 中标后第三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4 | 8 | 中标后第四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5 | 8 | 中标后第五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6 | 8 | 中标后第六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7 | 8 | 中标后第七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8 | 8 | 中标后第八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9 | 8 | 中标后第九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10 | 8 | 中标后第十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11 | 8 | 中标后第十一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12 | 8 | 中标后第十二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8.1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百分比: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中标金额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该履约保证金在整个项目3年维护服务期结束后无息退回。8.2履约保证金收取金额:大写:壹万伍仟柒佰玖拾伍元整 ¥15795元(含税:人民币元)。。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为3年。。
10、违约责任
10.1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甲乙方任意一方在合同期内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行为,对合同的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守约方,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额中未支付的合同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10.2在明确违约责任后,违约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3合同期内,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承担逾期付款责任;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4若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完成项目的(不可抗力原因和甲方原因除外),每逾期 1 周,按一年服务费的0.01%缴纳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付期还是不予延长交付期,若甲方同意延长交付期的,延期交付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14.1.2指派专人成立项目工作组,对本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和办理本合同中商定的事宜。 14.1.3对乙方进行的维修、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提供相应便利。 1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2.1乙方承诺在合同签订后按本合同要求提供本地技术服务,并在要求时限内将设备安装到甲方指定位置。 14.2.2在本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5.5.1 合同包1支付方式补充说明:每期支付日期前20日,乙方应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送达的15工作日内转账支付给乙方相应款项。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1:第一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如无考核扣罚,应按合同包1总金额的12%支付给乙方,应支付63180元; 支付期次2:第二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如无考核扣罚,应按合同包1总金额的8%支付给乙方,应支付42120元; 支付期次3:第三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如无考核扣罚,应按合同包1总金额的8%支付给乙方,应支付42120元; 支付期次4:第四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如无考核扣罚,应按合同包1总金额的8%支付给乙方,应支付42120元; 支付期次5:第五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如无考核扣罚,应按合同包1总金额的8%支付给乙方,应支付42120元; 支付期次6:第六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如无考核扣罚,应按合同包1总金额的8%支付给乙方,应支付42120元; 支付期次7:第七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如无考核扣罚,应按合同包1总金额的8%支付给乙方,应支付42120元; 支付期次8:第八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如无考核扣罚,应按合同包1总金额的8%支付给乙方,应支付42120元; 支付期次9:第九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如无考核扣罚,应按合同包1总金额的8%支付给乙方,应支付42120元; 支付期次10:第十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如无考核扣罚,应按合同包1总金额的8%支付给乙方,应支付42120元; 支付期次11:第十一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如无考核扣罚,应按合同包1总金额的8%支付给乙方,应支付42120元; 支付期次12:第十二季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等实际情况结算为准,如无考核扣罚,应按合同包1总金额的8%支付给乙方,应支付42120元。 。
甲方: |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 | 乙方: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56号(马尾区公安局)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96号 |
单位负责人: | 潘德璋 | 单位负责人: | 叶翔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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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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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1-83682188 |
联系方法: | 13788899373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账号: | 118010100100044395 | 账号: | 35001002406050007764 |
签订地点: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
签订日期:2021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