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专家抽取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评标专家抽取,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等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专家的抽取及管理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抽取专家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备齐相关核验资料及复印件。招标人办理专家抽取事宜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备查;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专家抽取事宜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备查;并留存复印件加章备查。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福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随机抽选申请表》(登录http://www.fzztb.com:25000/CmsPortalWeb/news/info/60/5071.xhtml下载)。抽取评标专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进行项目招标投标的交易场所内设立的抽取终端抽取。抽取时间确定后,由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进行专家抽取。
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24个小时内进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须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抽取评标专家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费为其提供抽取服务。
第四条 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所抽取专业类别库内专家数量情况,合理设置抽取地域。鼓励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推广远程异地评标。
第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因健康原因、擅离职守或回避事由不能继续评标的情形的,在评标委员会专业组成不受影响的情况下,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最终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六条 项目重新评标时,原评标专家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原评标专家履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履约能力审查职责或者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招标人处理异议,不受前款限制。
第七条 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仅限于抽取终端专门工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从评标专家抽取开始至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评标专家名单属于保密内容;
(二)抽取过程中,抽取终端专门工作人员仅允许使用系统备案的电话与专家会话,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不得透露招标项目相关信息;
(三)抽取结束前,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抽取室;
(四)不得向任何人员透露评标专家名单或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不得私下接触评标专家。
第八条 抽取终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标专家收集手机号码、通讯地址、专业特长等个人信息。
第九条 评标过程中,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和保障评标活动进行的工作人员在场,其他人员一概不得进入评标场所。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对抽取专家情况、评标情况进行全程视频监控,监控过程和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密,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根据抽取终端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向抽取终端请假。对确定出席,但迟到30分钟以上且未与抽取终端联系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可以补抽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补抽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以下情形可以办理评标专家补抽事宜: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招标人有利害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2.参加评标专家主动回避的;
3.已抽取的专家因故无法参加评标的;
4.评标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得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
2相关人员未到抽取现场的;
3.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第十四条 抽取确定的专家应当按要求参加评标活动,不按时或无故不参加评标,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填写《评标专家库违规记录表》,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抽取专家结束时,应打印《抽取结果表》、《抽取登记表》,一式两份,相关人员签字后,留档备存。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与管理
第十六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预算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须抽取外地市专家,抽取地点在出发时随机确定。抽取前,采购人应到中心办理相关抽取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应当对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起执行。
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