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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服务类采购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350100]XF[GK]2022001
时间:2022.05.24 来源:福州市 浏览次数:
  1. 1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中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XF[GK]2022001福州市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0905 海洋服务 海洋服务 为加强对近岸海域水质状况的研判,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开展福州市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监测点位27个。 为加强对近岸海域水质状况的研判,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开展福州市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监测点位27个。 1(年) 为加强对近岸海域水质状况的研判,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开展福州市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监测点位27个。 35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1)每航次现场采样结束后15日内提交海水水质监测数据报表及评价分析报告、质控报告。(2)12月底前提交年度近岸海域水质分析报告。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670

4.3交付条件: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项目概况(采购标的):本项目为福州市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服务类采购项目。为加强对近岸海域水质状况的研判,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开展福州市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监测点位27个,服务期一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组织专家对监测报告(含原始记录)质量进行考核验收,应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的监测标准、监测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与控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2 30 完成两期监测任务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3 40 完成所有任务并考核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日起至终期专家评审验收合格且合同款结清。

10、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政府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中标金额百分之五的赔偿。 (2)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中标金额百分之五的赔偿。 (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履行合同内容的,每逾期一天扣除当期进度款的千分之一。 (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原则上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未果,双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技术和服务要求 (1)监测范围 福州市近岸海域部分海水监测点位27个,具体如下: 序号 站位编码 经度 纬度 (度) (度) 1 FJD01002 119.6667 26.1133 2 FJD01003 119.8869 26.075 3 FJD01004 119.6667 25.8667 4 FJD01006 119.5417 25.6583 5 FJD01008 119.9333 26.2833 6 FJD01010 119.8992 26.395 7 FJD01011 119.7258 26.3869 8 FJD01012 119.7743 26.3886 9 FJD01013 119.7522 26.2719 10 FJD01014 119.8017 26.25 11 FJD01015 119.7333 25.9 12 FJD01016 119.7256 25.75 13 FJD01019 119.4169 25.4336 14 FJD01021 119.6461 26.4711 15 FJD01022 119.8 26.4169 16 FJD01024 119.3711 25.49 17 FJD01026 119.3211 25.3861 18 FJD01027 119.5739 25.6811 19 FJD01031 119.8205 26.1417 20 FJD01032 119.821 26.0068 21 FJD02001 119.3981 25.3669 22 FJS0101 119.7903 26.5391 23 FJS0102 119.8114 26.4858 24 FJS0103 119.6125 26.1319 25 FJS0106 119.4789 25.6619 26 FJS0107 119.3525 25.5372 27 FJS0108 119.2497 25.48 (2)监测项目及频次 ①基础指标:风速、风向、海况、天气现象、水深、水温、水色、盐度、透明度、叶绿素a; ②化学指标: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悬浮物质、总氮、总磷、铜、锌、总铬、汞、镉、铅、砷; ③春季(4-5月)和秋季(10-11月)监测指标: 开展基础指标和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悬浮物质等9项化学指标的监测; ④夏季(7-8月)监测指标: 开展基础指标和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悬浮物质、总氮、总磷、铜、锌、总铬、汞、镉、铅、砷等18项化学指标的监测。 ⑤项目服务期1年,监测3次,分别于春季(4-5月)、夏季(7-8月)、秋季(10-11月)实施。 14.2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①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200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20)、《海洋监测技术规程》(HY/T147-2013)、《2022年全国海洋环境质量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等国家有关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委托的监测工作开展外部质量监督检查,包括委托项目资质、数据审核、质控盲样、实验室质量管理、质控抽查和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等,开展检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②采样人员和分析人员需持证上岗。按照相关标准的方法开展监测,样品按规范要求进行采样、保存、运输和分析。 14.3成果提交 ①每航次现场采样结束后15日内提交海水水质监测数据报表、评价分析报告、质控报告;12月底前提交年度近岸海域水质分析报告。 ②如遇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如有需要应按甲方要求对数据异常站点进行复采复测工作。 14.4其他要求 ①组织专家对监测报告(含原始记录)质量进行考核验收,应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的监测标准、监测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与控制要求。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付款。 ②在本项目合同期内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包括外部质量监督检查不达标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进,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未能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③本项目涉及的所有资料未经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④监测用船:乙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已租赁船舶,租赁期包括本项目服务期。 ⑤项目负责人:庄碧祥,高级工程师,环境工程专业,证书编号4488185631;项目团队成员(高级职称):轩芳兰,高级工程师,环境监测与监理专业,证书编号B14140900013。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乙方: 福建中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142号1号楼M区-303
单位负责人: 林从宇 单位负责人: 彭映先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1-83329503
联系方法: 1396083220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账号: 账号: 35050187620700001441-0004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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