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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传染性疾病防控装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350182]LYGC[GK]2021001-1
时间:2022.01.21 来源:长乐区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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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福州市百佳德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LYGC[GK]2021001-1福州市长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传染性疾病防控装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32099 其他医疗设备 其他医疗设备 详细见投标分项报价 1(批) 442540.0000 442540 国内 详见投标分项报价部分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贰仟伍佰肆拾元整(¥44254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福州市长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我公司对此次招标采购的货物按照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的二、技术和服务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其中序号13防晒霜的保质期为3年,序号21消毒纸巾的保质期为2年,序号35笔记本电脑原厂整机含电池的保修期为2年,其余货物保质期一年;产品实行终身维修。保修期自货物验收合格时开始计算;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中标人负责包修、包换;保修期结束后,中标人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 2货物保修期自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如出现因设 计、制造、运输、装卸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中标人应无偿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后出现故障,只收取基本维护费用。所需配件应为生产厂家原装配件,其价格应低于市场价。 3质量保修期内若货物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中标人应在48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进行维修和更换零部件或更换新货物等服务。质量保修期后,中标人有接到故障处理通知的,技术人员应与采购人协商到达采购人地点的时间,并做好货物维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 本项目施工、材料质量标准以及检验、检测、调试、验收等事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设备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并提供相关通过检验的材料。 (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中标人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a.出厂检验 中标人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中标人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 b.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标人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采购人。 c.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中标人负责并会同采购人及有关部门或专家按本项第(1)款规定的验收标准要求进行最终验收。 (3)中标人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5 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
2 5 验收合格后,一年无质量售后问题,支付剩余款项5%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按招标文件要求,直至合同结束

10、违约责任

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州市长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 福州市百佳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长乐区吴航街道郑和东路249号 住所: 福州市仓山区金榕北路52号福建日报印务中心一楼办公区
单位负责人: 陈建顺 单位负责人: 余章增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袁阿华
联系方法: 15606965612
联系方法: 1528011044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福州南门支行
账号: 账号: 3510 0811 0018 1200 46054

签订地点: 长乐区

  签订日期:202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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