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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法院黄岐人民法庭可研初设勘察服务采购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350122]FJSM[TP]2021003-1
时间:2022.01.21 来源:连江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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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人民法院

乙方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FJSM[TP]2021003-1连江县人民法院黄岐人民法庭可研初设勘察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1002 工程勘探服务 黄岐人民法庭项目工程勘察服务 包括查明建设区域的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物理力学性质等,满足设 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初步和详细勘察、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所需要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与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服务等。(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勘探孔总数7个,勘察孔深度约140米。(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1(项) 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提交报告。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50000
1-2 C1002 工程勘探服务 黄岐人民法庭项目初设服务 总体布局合理,建筑造型新颖,方案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可靠性,满足一类人民法庭业务需求。(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1(套) 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提交报告。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80000
1-3 C1002 工程勘探服务 黄岐人民法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 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自委托方提供完整的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后15日内。(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1(套) 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提交报告。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2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40天内完成所有工作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服务地点

4.3交付条件: 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行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40天内完成所有工作 ; 5.2交付地点:连江县人民法院黄岐人民法庭 ; 2.3交付条件: 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行交付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应按照谈判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成交人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提交报告。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该项目通过省发改部门初步设计审批合格后,成交人提交支付申请及正式发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全款,结清设计费。若采购人在成交人提交报审设计成果后六个月内未组织该成果评审,应于采购人收到成交人提交的设计成果之日起270天内付清全款。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本工程设计单位自收到设计任务起, 通过省发改委审批10日历日后。

10、违约责任

10.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0.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0.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赔偿相应损失,不超过该部分设计费。10.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10.6由于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审批无法通过,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责任。 10.7若设计人的工作人员无法胜任工作,设计人应及时予以更换。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连江县人民法院 乙方: 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 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17号 住所: 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10楼
单位负责人: 郭健丽 单位负责人: 叶世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960882000
联系方法: 1378889125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账号: 100056205360010001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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