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采购公告
-
2更正公告
-
3中标(成交)公告
颅内动脉瘤手术器械等货物类采购项目 | 2021-09-28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医院
乙方:福州康达瑞和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FR[GK]2021006-2的颅内动脉瘤手术器械等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001 手术器械 | 神经外科手术器械 | 蛇牌 | 1(批) | 437000.0000 | 437000 | 进口 | FD773B、FD771B等 | 无 |
1-2 | A032004 医用光学仪器 | 带摄像装置的显微镜 | 莱斯康 LEISGANG | 1(台) | 638000.0000 | 638000 | 进口 | 3ML LED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柒万伍仟元整(¥107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中山路46号;
4.3交付条件: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服务,合同包货物提供二年的免费保修期(含所有零部件及人工费用);在保修期头一个月内出现属货物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免费更换全部设备。若院方在保修期内发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2小时内响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逾期院方有权另请他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无法排除故障的,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供备用设备供院方正常工作,保修费用由乙方负责。保修期内实行三包;保修期自货物验收合格时开始计算;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如果由于乙方存在缺陷所导致的升级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采购人提出新的功能所引起的升级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说明:甲方负责按照文件规定的事项进行设备的外观、配件及安装、调试后的使用性能验收。设备安装完成后,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时甲、乙双方及使用科室必须在场。验收合格后,验收单必须盖有甲、乙双方公章。设备验收移交前发生的任何外观擦损、内部配件缺失、拆换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0 | 设备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货款的80% |
2 | 15 | 设备正常运行6个月后支付合同总货款的15% |
3 | 5 | 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后支付合同总货款的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禁止一切商业贿赂行为。乙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依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4.2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四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连江县医院 | 乙方: | 福州康达瑞和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连江县凤城镇中山路46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11号金山鼓楼工业园9号楼3层306室 |
单位负责人: | 郑宇韬 | 单位负责人: | 刘秀平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122132585 |
联系方法: | 1362504050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88640000000453 |
签订地点: 连江县医院
签订日期:2021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