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采购公告
-
2更正公告
-
3中标(成交)公告
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关于渔溪镇渔溪河(渔溪段)和迳江流域(渔溪段干流及支流)河道保洁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 2020-07-06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省康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XL[GK]2020004的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关于渔溪镇渔溪河(渔溪段)和迳江流域(渔溪段干流及支流)河道保洁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60202 |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 1 | 年 | 国内 | 1607170.78 | 1607170.78 | 福建省康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
合计: | 1607170.78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零柒仟壹佰柒拾元零柒角捌分(¥1607170.78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渔溪镇镇政府;
4.3交付条件:按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福清市漁溪镇人民政府关于渔溪镇渔溪河(漁溪段)和迳江流域(渔 溪段「?流及支流)河道保洁服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甲方每月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送达三日内乙方可对检查结果进行申诉。检查小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影响环境卫生质量的程度,向乙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复查,对期限内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上报市政府,并追究乙方,实行问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1)按月结算,经费采用“先作业后拔付”的方式,于次月以转账方式按月结算支付前一个月作业经费。 (2)本项目结算以招标人现场核准、核验实际工作量为准。 (3)中标人须在招标人办理支付手续前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国家完税服务类发票给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及时办理支付手续,所需税费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为1年,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2日。
10、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在签定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乙方不办理或无法取得环卫作业项目服务许可,导致乙方不能从事环卫作业项目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4)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分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视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保洁范围
渔溪全长25km,渔溪镇段长18.6km,平均河宽55m,保洁面积50.592km2;迳江全长17km,渔溪镇段干流长11.8km,河面宽约50m,保洁面积约28.23km2;支流长13.2km,河面宽约50m,保洁面积29.15km2。渔溪河(渔溪段)和迳江流域(渔溪段干流及支流)总计保洁面积107.972km2。
14.2作业时间及要求
(1)作业时间
①常规保洁河段:上午7:30至11:30,下午14:00至18:00(夏季15:00至19:00),可根据不同潮水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总时长不变。
②汛期作业时间:每次台风洪水过后,水面漂浮物较多,保洁作业时间延长至上述时间的1.5倍直至水面垃圾基本清除恢复正常水平。
(2)作业要求
①每天必须对河道面及河道两侧河岸面3米内进行巡回保洁及垃圾收运。
②正常气候条件下,在规定的作业时间内各保洁区域每100平方米范围内零散垃圾不超过三处,垃圾总面积不大于0.3平方米,对洁净度有较高要求的重点河道(段),要求实行重点保洁,在作业时间段内水面漂浮物的滞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二级(常规河段)保洁标准:重点河道(段)以支流外为一般河道,要求实行巡回保洁,水面漂浮物的滞留时间不超过60分钟。
③正常气候条件下,在规定时间作业完毕后半小时内,河道不得有成片漂浮垃圾大于1.0平方米沿岸线有大于0.5平方米的成片漂浮垃圾或有卫生死角;
④非正常气候条件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即台风暴雨后2天内)清除河面上漂浮物,达到正常气候条件下的河面环境卫生保洁标准。
⑤垃圾转运:重点作业岸段各设一个垃圾上岸转运点,转运点设置全封闭式垃圾转运箱以及液压提升设备。所有设施需注意美观或进行美化遮蔽。
⑥垃圾处理:转运点内当天垃圾当天清,由压缩垃圾车运至垃圾站规范处理,同时要做好垃圾分类。
⑦按水面及驳岸洁净度要求划分为两级保洁标准。一级(重点河段)保洁标准:对洁净度有较高要求的重点河道(段),要求实行重点保洁,在作业时间段内水面漂浮物的滞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二级(常规河段)保洁标准:重点河道(段)以支流外为一般河道,要求实行巡回保洁,水面漂浮物的滞留时间不超过60分钟。
14.3管理要求
14.3.1安全管理标准
(1)河道保洁服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避免发生各类车船事故,河道保洁员要进行安全生产全面轮训,新录用工人应实施安全生产培训 后方可上岗,自觉养成良好习惯,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一旦发生工人伤亡的事故应立即逐级上报。
(2)河道保洁人员须穿水面作业专业救生衣,垃圾清运车要在车辆前部、后部、两侧设置反光标识。清除大片垃圾、漂浮物时,应做到有组织、有安全防范措施,采取小组作业方式进行。
(3)服务单位应加强作业质量管理,做好作业质量自查记录,做好作业交接班工作。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发生各种意外事故由服务单位自行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发生工人群体性事件的,应在10分钟内上报。
14.3.2重大、紧急事项管理标准
(1)突击任务,在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检查时保证所属人员、工具等服从上级及属地主管部门的安排、并无条件执行;
(2)重大活动保障到位,投诉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觉接受渔溪镇及上级的工作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3)遇防汛、抗雪等紧急状况,配合河道监管部门做好抢险应急工作,第一时间掌握防汛、隐患情况。
14.4人员设备情况及保洁标准
为利于市场化运作,落实精细化管护,提高保洁效率,进一步提升河道保洁水平,参考现有河道保洁标准拟定为:
1、每1500米河道长度配1名河道保洁员,每3000米河道长度配1名垃圾转运员。在河宽超过40米的河段使用机械保洁船对主航道进行清漂作业,以提高保洁效率。
2、保洁铁、钢、木船每艘配2个工作人员,机械保洁船每艘配3人(其中1人为驾驶员);保洁船在行驶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
3、保洁标准:景观河道等水面洁净度有较高标示的重点河道(段),要求实行连续保洁,水面漂浮物的滞留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一般河道(段),要求实行巡回保洁,水面成片漂浮物滞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乙方提供的船只在合同期内发生变更、转让、报废等情况的,要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购置新船补齐,确保船只数量足够,保洁任务正常进行。乙方主要管理人员在合同期内发生更换的,接替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职能,必须报甲方同意以后方能更换。
5、乙方应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及思想教育,做到遵纪守法,持证上岗。
6、承包期内发生的一切事故,如治安、交通事故、工作事故和劳资纠纷,均由乙方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建省康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清市渔溪镇 | 住所: | 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苍溪村塔溪286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曹贤美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3605957505 |
联系方法: | 1306722677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61810700003007-0003 |
签订地点: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