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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岐乡农村安全饮用水提升改造工程(第四标段)货物类采购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无
时间:2020.02.21 来源:闽侯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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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竹岐乡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水之源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FR[GK]2019013-1竹岐乡农村安全饮用水提升改造工程(第四标段)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14040201 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 1 国内 3850000 3850000 榕水牌 GXZ系列 节能,环保
合计: 3850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伍万元整(¥385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为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投文件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
2 30 设备分批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30%
3 40 分批安装、调试完毕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40%
4 15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货款价的15%
5 5 验收合格起12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项目竣工验收符合要求,质保期满后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3 %。 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项目净水设备质量保修期自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起计算4年,质保期内,乙方按合同条款提供7*24免费售后 服务,产品验收后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故障、损坏等原因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则乙方须提供同等产品供采购人正常使用,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对货物提供终身技术服务,更换配件时只能收配件成本费。 14.2、故障响应时间和内容:在净水设备一旦发生故障,而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无法自行排除的,乙方在接到采购人或建设单位通知后,迅速作出反应,在接到用户故障电话30分钟做出响应,12小时内赶到现场,最迟在24小时内修复,第一时间解决设备故障,直至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提供备品备件,无论质保期内外也保证采购人或建设单位能够得到及时的技术服务并能方便的购买到所需的备品备件。建立和健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4.3、质保期后,乙方提供对货物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能在采购人提出问题后一日内给予答复,并在一周内派人到现场进行货物故障的维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闽侯县竹岐乡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水之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竹岐乡竹岐街151号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君临盛世茶亭地块八商业综合楼22 层22办公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曾彩芳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805006585
联系方法:1505915221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
账号: 账号: 1402030109601087051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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