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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视频监控存储设备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无
时间:2020.02.20 来源:福州市 浏览次数:
  1. 1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乙方福州茂科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HJ[GK]201900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视频监控存储设备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504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30 国内 81670 2450100 科达 VS200G-96T
合计: 24501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伍万零壹佰元整(¥24501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56号

4.3交付条件:按合同规定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安装后调试后,满足招标文件中所需要求,视为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5 验收合格后,待财政资金到位7日内支付合同款95%
2 5 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尾款5%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9、合同有效期

3年,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违约比率为每延迟一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违约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金额的20%,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0.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或者不予延长交货期,若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甲方另行确定。若甲方不同意延长交货期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2.1若甲方确定的延期交货期届满乙方仍未能足额交货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3货物经验收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违约责任。10.3.1若乙方交付的货物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法通过验收,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0.3.2若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经验收不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退换货或拒收的要求。乙方拒不接受甲方退换货或拒收的要求(乙方不回应视为其不接受),或不能履行退换货的,则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3.3若甲方提出换货,所换货物的交货时间由甲方确定(乙方逾期未交货的违约责任参照上述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若所换货物仍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则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同时,对于乙方已经供应的符合甲方要求的部分货物的货款,甲方有权拒绝支付。10.3.4因退换货或甲方拒收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10.3.5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造成业务功能无法使用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4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甲方可从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乙方:福州茂科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闽江大道256号 住所:福州市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A区综合层3层A3-61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叶爱珍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祥鑫
联系方法:87073081
联系方法:0591-8711101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
账号: 账号: 427371495187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20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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