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矿产交易办事指南
一、受理台收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
1.县国土局工作联系函(原件);
2.出让公告(报纸及电子文档);
3.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条件(原件);
4.出让地块位置示意图(纸质加电子文档);
5.出让地块界址图(纸质加电子文档);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若出让公告有要求回购、代建、竞无偿提供建筑面积的还需提供以下几项:
7.回购协议(样式)(纸质加电子文档);
8.代建协议(样式)(纸质加电子文档);
9.竞无偿提供住宅建筑面积相关协议(样式)(纸质加电 子文档)。
(二)矿业:
1.委托方出具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的委托协议;
2.省厅同意批准设置矿业权的函;
3.市、县国土局部门编制的矿业权出让方案;
4.市、县政府同意矿业权出让方案的回忆纪要;
5.市、县林业、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对矿区按出让的预审意见;
6.矿业权出让合同样式;
7.矿区简介及位置示意图;
8.矿业权评估报告;
二、办理时限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招标发布出让公告20日后进入投标、开标评标程序、确定中标人;
2.拍卖:发布出让公告20日后举行现场拍卖会确定竞得人;
3.挂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发布出让公告20日后进入挂牌程序,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在挂牌截止日确定竞得人;
矿业权发布出让公告20日后进入挂牌程序,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挂牌截止日确定竞得人。
三、收费标准:
根据闽价通告﹝2018﹞24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收费标准:
交易类别 | 计费基数 | 矿业权交易成交 金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以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或转让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 (含100万元) | 4.5% |
100-500万元 (含500万元) | 4% | ||
500-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 3% | ||
1000-5000万元 (含5000万元) | 2% | ||
5000万元以上 | 0.8% | ||
协议出让 | 成交价 | 1% | |
协议转让 | 成交价 | 0.8% |
备注: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及转让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矿业权出让的,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转让的由矿业权交易双方承担50%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3.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参照当前该矿种单位矿产资源含量缴交价款的平均水平来计算该矿产权相对合理的价格,作为收费的计费基数。
4.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矿产权涉及交易的,按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已按省政府闽政(2017)24号文件规定减半收费的,不在重复减免。
5.对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转)让矿业权未能成交的,可按约定由委托人按已发生的运行成本费用据实支付。
6.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每宗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监督电话:0591-62301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