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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产权交易须知
2018-04-02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交  易   须  知

一、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闽政[1996]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福州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一切交易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应实地察看了解标的的品质、数量等基本情况,以便全面彻底了解、熟知竞买标的。不去察看或放弃全面了解标的者,一旦参与竞买,视同已全面了解标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自负。

四、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参考。

五、竞买人在全面详尽了解转让标的后向本中心办理有关竞买手续,并根据交易的需要及标的的价值缴纳一定数额的竞买履约保证金,一经签署参与竞买相关文件即表明已进入交易的程序,应自觉履约各项规定。如未成交则无息退还竞买履约保证金。

六、进入交易程序后,即表明竞买人已完全了解标的,并对自己参与竞买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风险。

七、竞买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竞买,但代理人必须持有委托人的全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否则不得参加竞买。

八、竞买人的代码和进入竞买客户端系统密码为竞买人参与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有效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方自行负责。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参与竞买。一旦成交,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按违约处理,竞买履约保证金及缴纳的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交易成功后,买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款项转入本中心指定帐户,方能履行产(股)权交割和转移。

十、转让方委托转让的标的经本中心组织交易成交后,应严格按照标的清单办理交接,转让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或拒绝办理交割手续,否则转让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一、交易各方必须自觉遵守交易秩序,不得干扰交易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没收竞买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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